奥斯汀的分析法学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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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斯汀的分析法学思想研究一种被误读的思想[摘要]介绍奥斯汀的分析法学思想:法的命令说和应然的法与实然的法分离的思想。认为过去人们对奥斯汀的思想误解太多。论证人们对奥斯汀的主要批判是难以站住脚的。如,哈特所说的奥斯汀的法的命令说是强盗的命令的一种扩大就是一种不正确的指导。人们指责奥期汀主张恶法亦法,这也误解奥斯汀的主要目的。最后,对奥斯汀分析法学的贡献做了总结:开创了分析法学的先河和确立了分析的方法。一、奥斯汀其人其学约翰·奥斯汀(1790-1859),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分析法学的奠基者之一。法学是一种实证性科学,著名法学家的经世之论常常能够为他们带来身前的荣耀。但

2、是未必所有的法学家及其理论都能如此幸运。约翰·奥斯汀在其有生之年就倍尝生活的艰辛和理论的落寞。他于1818年开始成为执业律师,但是只办过很少的案子,以至1825年他就不得不从法律实践领域退了出来,之后,他谋得刚成立不久的伦敦大学的法理学教席,主讲法理学课程。或许由于他的理论过于抽象,显得曲高和寡,听者寥寥。1835年,他在无奈中辞去了伦敦大学的教职。为了谋生,他又在内坦普大学(In-nerTempleUniversity)承担了类似的课程,最终的结果也极其相似。再后来,他曾短期地为英国刑法委员会服务,还担任过驻马耳他大使,等等。在公职方面,奥斯汀的一生充满了失望和对未来完

3、成事业的期待,奥斯汀的易紧张的性格、差劲的健康状况、抑郁的个性以及唯美主义的追求妨碍他走得更远。奥斯汀也曾写过一些政治哲学方面的文章,但是他的成果主要是在法理学方面。奥斯汀生前唯一的著作是法理学的范围一书,这本书主要由他在伦敦大学课堂上的演讲稿组成,于1832年出版,命名为法理学的范围。这本著作在奥斯汀生前就遭到了理论界的批判,但都不足以动摇奥斯汀的观点。当时,奥斯汀有多次修订的机会,但他拒绝加以修订再版。有学者对其中的原因进行了推测:第一,奥斯汀有更雄心勃勃的计划,它将远远超过目前著作的范围,这本书将进一步讨论法律和伦理学的关系,这使修订成为毫无必要。奥斯汀曾经写信给威

4、廉厄尔(WilliamErle,ChiefJusticeofComminPleas),解释道:我试图显示实在的伦理和法律的关系以及检验它们的共同标准,并曾设想将这本书命名为法理学和伦理学的原则和关系。第二,奥斯汀的妻子萨拉奥斯汀也站出来加以解释道:仅仅对本书进行重印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任何其他的受此鼓励的人可能都会这样做,但是奥斯汀先生发现了一些没有被批评者指出的缺陷,由于奥斯汀先生是一个非常挑剔的人,对待学问持一种审慎的态度,在没有解决这些不足之前他是不会同意再版的。虽然如此,奥斯汀自认为不完美的法理学的范围仍成为许多人了解奥斯订思想的窗口,如,哈特对奥斯汀思想批判就

5、是主要针对法理学的范围的。长期以来,研究奥斯汀思想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是材料不完整,并且奥斯汀的思想不断变化,使人难以把握。除了法理学的范围以外,研究奥斯汀思想可以借鉴的另外一个重要来源是奥斯汀在各种场合上的演讲。头一个序列是他在伦敦大学的讲演,后一序列是他在内坦普大学所做的演讲,这些演讲在奥斯汀在世时并没有发表,而是在他死后由他的妻子萨拉整理成两个小册子出版的。奥斯汀的批判者对奥斯汀的批判也成为我们了解奥斯汀理论的一面镜子,其中主要的是哈特所著的法律的概念,哈特将自己的理论建立在对奥斯汀的理论的批判基础上,因此哈特的批判也是我们了解奥斯汀思想的重要来源。二、奥斯汀的分析法

6、学思想奥斯汀的思想在他的有生之年并没有多大的影响,在他死后几十年才获得很大的声誉。人们注意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奥斯汀理论的彰显在很大的程度上得益于他的反对者对他理论的批判。其中,哈特对奥斯汀理论的批判使奥斯汀的理论声名远播。奥斯汀早斯的思想明显地受到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的影响,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在他的著作中随处可见。按照奥斯汀对功利主义的解读,神的意愿和功利主义原则是等同的:功利主义是神法的一种注解宣布一般的功利原则不适用是对神法的一种违反。奥斯汀不仅受到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而且继承了边沁的分析主义传统。奥斯汀的分析法理学思想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法的命令说1.法

7、是一种命令奥斯汀在法理学方面的主要学说可以归结为法的命令说。即,奥斯汀认为,法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特质,或者说本质就是:法是一种命令。准确意义上的法,具有命令的性质,如果没有命令的性质,无论何种类型的法,自然不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奥斯汀提出这一观点是有感到法的概念的滥殇。因为,法是一个多义词,不同的人常常在不同的含义上使用法这一概念。奥斯汀就说过:从广义的意义上看,法包括了准确意义上的法,以及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我们可以将这些广义而言的法,相应地划分为四类:神法或者上帝之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实际存在的社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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