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残联责任清单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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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安州区残联责任清单审核意见表区委编办审核人:日期:分管领导:日期:(单位盖章)区监察局审核人:日期:分管领导:日期:(单位盖章)区法制办审核人:日期:分管领导:日期:(单位盖章)区政务服务中心审核人:日期:分管领导:日期:(单位盖章)绵阳市安州区残联责任清单的主体责任表主体责任1.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

2、献力量。3.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营造良好的社会助残氛围。4.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生活、社会、用品用具供应和残疾预防工作,监督实施无障碍设施,创造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5.研究拟订和实施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和计划;调查掌握残疾人状况,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对有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6.负责培训各乡镇和基层组织以及残联干部,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7.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安置就业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残疾人福利

3、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相应比例的个体工商企业,依法按比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管理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监督,管理盲人按摩行业。9.开展残疾人事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多渠道,多方式为残疾人事业募集资金。10.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绵阳市安州区残联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单位:绵阳市安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公章)填表时间:2016年8月31日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区级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实施依

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

5、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办法》(试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安县市残疾人联合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生活、社会、用品用具供应和残疾预防工作,监督实施无障碍设施,创造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第五条“研究拟订和实施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和计划;调查掌握残疾人状况,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对有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责任主体安州区残疾人联合会教就股责任事项(1

6、)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作出解释说明。(2)审查责任:5-7个工作日审核用人单位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实地核查用人单位有关帐簿、凭证、报表和资料。(3)决定责任:1-2个工作日做出审核决定,向用人单位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对未按期报送年审材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4)送达责任:用人单位开

7、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由用人单位送达地税,地税依据通知书免征或部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财政等部门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保障金入库和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或专项检查。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章第九

8、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4.《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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