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理论与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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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的基本理论与实践应用东北农业大学法学院徐嘉辉jhx0529@163.com目录一、物权法的内涵和功能二、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三、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五、所有权六、用益物权七、担保物权八、占有制度九、典型案例一、物权法的内涵和功能(一)物权法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物权法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所谓“归属”,指某项财产归属于谁,实际上就是讲所有权。所谓“利用”,指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法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物尽其用”财产所有权归属

2、确定,就可以消除纷争物权法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主要是指,所有权人对用益物权的设立二、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一)物权法制定和颁布的过程1998年3月,当时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决定委托学者起草一个物权法草案。1999年10月 由梁慧星负责的社科院物权法课题组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2000年 由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领导的课题组,也完成了人民大学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在这两个草案的基础上,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志完成了一个内部草案。2002年12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

3、提交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一)物权法制定和颁布的过程2005年6月再次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2005年10月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2006年8月 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2006年10月 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审议。2006年12月 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通过,决定提交今年全国人大审议表决。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二)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1.制定物权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2.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3.制定和实施物权法

4、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重大意义4.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全面实行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三、物权法的基本理论(一)物权的含义“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2条)物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其次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再次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第四,物权也是一种对世权第五,物权是一种优先权(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4条)(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5、由法律规定。”(第5条)(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6条)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4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15条)(二)异议登记“权

6、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19条)(三)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

7、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20条)(四)登记机构的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第21条)五、所有权(一)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41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

8、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55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56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57条)(二)关于由谁代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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