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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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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含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不动产权利)2.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3.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4.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二、用
2、益物权的体系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宅基地使用权。第四,地役权。三、准物权(一)准物权概述准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特定空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权利,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由于这些权利的设定、流转、内容和效力等大多通过《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等特别法加以规定,因此也被称为特别法上的物权,也有学者基于其需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取得,而称之为特许物权。与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建设用
3、地使用权等普通用益物权相比,准物权有其特殊之处,具体表现为:第一,权利标的不同。第二,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第三,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第四,权利行使上不同。(二)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排他性持续使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1.海域使用权的取得。2.海域使用权的效力。3.海域使用权的消灭。(三)矿业权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是指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探矿权,是指享有合法探矿资
4、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勘察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察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并取得所开采的矿产品及其伴生矿的权利。(四)取水权取水权,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开采、利用地下水和地上水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利。1.取水权的取得。2.取水权的效力。(五)渔业权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包括养殖权和捕捞权。1.渔业权的取得。2.渔业权的效力。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
5、承包经营权概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产生的一项权利。特点: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
6、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当事人通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目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主要的方式。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登记为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仅仅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二)
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中的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1.流转的原则2.流转的方式3.流转合同4.流转的公示(登记对抗)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第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
8、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第二,对于其他方式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的权利1.占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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