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民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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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民事裁判一、民事裁判概述(一)民事裁判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所谓法院裁判,泛指审判机关依法处理实体争议和程序性事项以及其他特殊事项的结论性判定,包括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各种命令。2.意义:体现法律的权威;保障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三)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裁判立法的适用现状1、在相当一部分法院所制作的判决书中,本应依法详细写明的诸多事项却过于抽象而有欠具体,尤其是“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部分,更是不具体。具体来讲,“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往往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而用“本院认为……”字眼,“适用的法律依据”用“依照法律规定…

2、…”,至于所依照的是什么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则不明确。2、由于部分判决制度的设计简陋,缺乏周全的可操作性,而且法官嫌繁琐怕麻烦,所以即便是一部分事实已经查清,具备了先行判决的适用条件,仍然任由其处于待判状态而不作先行判决,导致该制度的实际利用率几乎为零,在相当程度上形同虚设。3、《民事诉讼法》仅在第140条第3款中作了“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的简陋要求,对口头裁定适用的具体情形根本未作任何规制,常常造成口头裁定具体适用上的法官擅断,并使当事人常处于诉讼权利受损却救济无据的不利境地。二、民事判决(一)民事判决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2、特征(二)民事判决的分

3、类(三)民事判决的内容(四)民事判决的效力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通常诉讼判决作不同的类别划分。民事判决的类别划分1.根据民事判决的具体内容,可以将其划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所谓给付判决,即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所谓确认判决,是指其内容仅仅表现为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所谓变更判决,即其内容为变更或者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2.根据民事判决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可以将其划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全部判决,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针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部分判决,又称一部先行判

4、决,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基于已经查清的一部分事实,针对当事人的一部分诉讼请求或者一部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3.根据民事判决是否是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的基础上作出的,可以将其划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对席判决,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庭诉讼、参加案件开庭审理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诉讼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4.根据民事判决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将其划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生效判决,又叫确定判决,是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未生效判决,是指已经作出并宣告,且已发送双方

5、当事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5.根据作出民事判决时案件所处的不同审级,可以把民事判决划分为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判决第一审判决,是指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第二审判决,又叫终审判权,是指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后所作出的判决。(1)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基于其民事审判权作出的。(2)民事判决原则上应当在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作出,也即在案件的全部事实已被最大限度地查明,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已分清的前提下,法院才能作出民事判决,例外情况下,可作出部分判决。(3)民事判决必须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公正作出。(4)民事判决必

6、须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或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作出。(5)民事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其一经依法作出,则不论是否生效,非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加以变更和撤销。(6)民事判决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和非诉案件。(三)判决的内容1、当事人基本情况。法人要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和法定地址。2、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3、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4、判决结论。判决事项必须明确具体。5、诉讼费用的负担。6、上诉期间和上诉的人民法院。7、署名盖章1、拘束力:(1)对于当事人来说,民事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据此行事而不

7、得有任何违背;(2)对于法院来说,民事判决一经生效,其便不得加以任意变更或撤销;(3)就其他社会主体而言,民事判决一经生效,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无视其存在而作出有违其意旨的行为。2、确定力:(1)形式上的确定力,即民事判决一经生效(也即确定),受该项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即不得以上诉的方法要求人民法院将该项判决予以变更或撤销。(2)实质上的确定力,即既判力,指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中得到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提起新的诉讼,而且,在当事人于别的诉讼中进行辩论时,也不得提出与此前业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内

8、容相反的主张。3、执行力:在所有的生效民事判决中,只有给付判决才具有执行力,即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负有给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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