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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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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本文主要是根据我国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对完善我国拆迁法律制度提出自身的见解,希望对其逐步完善有所裨益。关键词:房屋拆迁;补偿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01一、我国房屋拆迁1.拆迁是一种政府行政行
2、为。根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本行政区域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2.拆迁混合了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政府进行土地征收、拆迁房屋的过程中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之间平等交易的原则来衡量。3.房屋拆迁具有公益性。根据新拆迁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房屋的征收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1.拆迁具有有偿性。新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为平衡各方利益,被拆迁人作为利益的受损方必须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而且
3、这种补偿应该要使被拆迁人得到适当的满足,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2.拆迁的合法性。包括拆迁主体、拆迁行为、拆迁程序合法。二、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一)“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一词在我国有关土地征收、管理的法律中频繁出现,但却未对其进行过明确的定义。本文认为“公共利益”既是“公共”的利益,就应当由公众通过民主的方式来界定,即政府征地征房须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拆迁的权利受损者的意见,通过公众投票,支持率达到绝对多数才能进行拆迁,这样更能体现公众的意志、保障公众的利益。公共利益的判断权和决定权,不能由行政长官来行使,
4、作为法律执行机关的行政机关,对如此重大的利益,不应有判断权和决定权,应由权力的原始拥有者大众说了算。(二)拆迁补偿方案的制订被征收人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有权通过民主的投票的方式参与拆迁补偿方案的决策,对于不符合自身利益要求的拆迁补偿方案有权申辩甚至提起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被拆迁人的一切权利应受到严格的保护,中止房屋征收拆迁决定的执行,以防止不公正的强制拆迁出现,《条例》对此未作出规定。(三)从“行政强拆”到“司法强拆”拆迁是城市改造中的必然举措,但近几年很多地色变。在新拆迁条例颁布之前,由于法律法规允许“行政强拆”的
5、存在,各地因“行政强拆”引发了不少暴力、自焚等恶性事件。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得“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试图解决“行政强拆”引起的社会矛盾,但“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只是强拆主体由行政机关换成司法机关,程序上由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表面上似乎通过司法机关裁决执行的案件更为公正合法,但“强制拆迁”的本质却并未改变。方的拆迁已陷入野蛮拆迁的怪民众更是闻“拆(四)“住改非”和无手续房屋补偿间题1.对“住改非”的处理简单化。很多城市为了扩大就业,鼓励个人广开就业门路,大量临街房屋由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并办
6、理了营业执照、缴纳各种税费,但因末及时办理房屋用途变更手续,因而产生了大量的“住改非”。1.对无手续房屋的定性一刀切。由于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出现较晚,以及一些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现实中存在不少手续不全、无权属证书的房屋。无权属证书房屋并不等于违章建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对无手续房屋不进行鉴定甄别,直接以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对无权属证书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施无偿拆除,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得到合理补偿。(五)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有失公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金额是焦点问题,往往会因补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而阻
7、碍拆迁顺利进行,譬如被拆迁人原有房屋只有一套,被拆迁后想要得到一套面积相同的安置用房就得自己掏腰包补齐差价,原本权利就受到损害,现如今还得自己掏腰包才能弥补之前的损失。三、我国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一)“公共利益”界定需改进公众利益一直备受关注,理应得到明确界定,而不能仅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为标准,应更多地听取公众意见,由公众来鉴定。本文认为在实体法上,既然新拆迁条例采取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就应当严格对其进行界定;在程序法上,建议制订周详的“公共利益”鉴定程序,设立民主的“公共利益”认定机制,采取民主投票
8、结合实体规范的方式进行鉴定,让“公共利益”成为名副其实的“公共利益”。(二)拆迁补偿方案需民主决策对于政府拟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应该由被拆迁人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参与决策。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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