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引导自侦:便利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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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引导自侦:便利与限度摘要公诉引导侦查成为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也是司法工作创新的热点,但是,受立法的限制和理论上的困乏,以及侦查机关接受引导的疑虑,公诉引导侦查的实施方式往往是通过同级检察院和公安局会签文件,用以固定引导的方式和范围,而未见各地侦查诸机关有首倡公诉引导之举。除了五篇硕士论文以外,国内公开发表的公诉引导侦查方面的论文,无一例外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所撰写。这说明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公诉引导侦查仅限于检察机关单方面的兴趣。那么,公诉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的引导与协作的必要性、可能性与可行性究竟怎样,尚未有系统的研究成果,本文就是针对以上问题思考的结

2、果。  关键词公诉引导侦查司法改革检察机关  简介:冯智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D925:A:1009-0592(2012)11-013-02  一、公诉引导自侦的便利性  公诉引导侦查是呼声高,落实少,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工作,在与公诉部门的引导对接时,却不存在同公安系统协作时的障碍。同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受检察长统一领导,并不需要立法上的明确,也不需要会签文件以确认,两部门沟通好,有可供操作的制度即可。在理论上,由于在检察机关诉侦同属一体,既不存在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抵牾,检警关系的纠结,也不存在引导性质上的困惑。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自可根据检察机关的需要,便宜

3、行事。对于公诉部门的引导,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无须像公安、国安、海关等具有侦查权限的单位一样,担心检察机关借引导为名,行领导之实。在检察引导侦查的研究成果中,将“引导”解释为“领导”的观点不在少数,这在政府公安系统人员编制规模和侦查装备配置都优于检察院和法院的情况下,很难得到外部侦查系统的认同和积极回应。  公诉与自侦两部门隶属于同一机关,人员往往相互交叉调度,同时职能作用都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这些条件决定了公诉引导侦查具有公诉引导非职务犯罪侦查所不具有的先天便利性。  二、公诉权与自侦权的独立性不可抹杀  关于公诉权与侦查权各自的独立性价值,或者说二者整体上区别的意义

4、,现有的研究成果讨论得已经比较充分,此处不赘。正是因为公诉与非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各司其职,非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公诉引导面前当然只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而接受,对自己无益的不予接受,在公诉领导侦查的观点上,也当然会持排斥态度。在这里,尽管英美法系的检警分立和大陆法系的检警合一中检察权在侦查权面前都具有优越性的地位,但由于我国职权设置的现状,这些模式可以说仅具研究价值,而毫无实际借鉴意义。因此,先验地构思一个完美的设想,然后让现实中的操去落实,当然会变样和走形,因为这种完美的设想未必符合现实中诸操的利益,就公诉引导或领导侦查而言,依某些论者的设想,即便公

5、安等侦查系统全盘接受,公诉部门在案件繁多,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有精力和时间去领导公安侦查阶段更多的一个个案件吗?如果勉强参与,蜻蜓点水,对侦查工作又有何益?因此,较为现实的做法,是侦、诉部门根据各自的现实需要进行协商,以便达成对双方有利的共识,使引导成为共赢,而不能削足适履。  公诉与检察机关自侦虽不存在以上藩篱,但两者的固有特点也是不容抹杀的。不注意到两者的区别,而一味地强调自侦对公诉的绝对服从,或许只是有利于对自侦案件的诉讼,但却有可能造成对自侦工作本身的伤害。两者的区别可作如下分析:  第一,尽管由于目的的一致而同署办公,但公诉与侦查各自所固有的特点仍在。自侦讲究

6、权变,而公诉讲究从法。职务犯罪侦查权仍是主动的,由于其面对的职务犯罪事实千变万化,自侦工作讲究创造性和临机应变,欲达到侦查目的,仅仅依照法律行事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也不可能给侦查工作提供一套可供照搬的工作模式,刑事诉讼法更侧重立足于人权保障来限制侦查权,而不是为侦查指明方向。侦查仍然依靠经验的积累、对社会生活的熟悉,对人性的深刻洞察,以及策略的运用。而公诉则是文牍化、程式性的,讲究亦步亦趋,非法勿视,非律勿听。奉法律如圭臬,视证据如命脉。  第二,自侦注重效率,公诉注重效益。效率意味着正确地做事,自侦工作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最合理的方法完成既定目的,把摘要公诉引导侦

7、查成为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也是司法工作创新的热点,但是,受立法的限制和理论上的困乏,以及侦查机关接受引导的疑虑,公诉引导侦查的实施方式往往是通过同级检察院和公安局会签文件,用以固定引导的方式和范围,而未见各地侦查诸机关有首倡公诉引导之举。除了五篇硕士论文以外,国内公开发表的公诉引导侦查方面的论文,无一例外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所撰写。这说明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公诉引导侦查仅限于检察机关单方面的兴趣。那么,公诉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的引导与协作的必要性、可能性与可行性究竟怎样,尚未有系统的研究成果,本文就是针对以上问题思考的结果。  关键词公诉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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