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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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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著作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摘要:近年来,网络著作侵权行为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而大量增加。基于网络自身的特殊性,对网络著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成为诉讼中的难点。本文根据民事诉讼中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及网络空间的特性,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及最新司法解释,对网络著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作出分析和归纳。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地域管辖一、网络著作侵权行为的特点及由此产生的与传统管辖原则的冲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由于互联网资源共享的理念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
2、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冲突,涉网络诉讼中与侵权著作权相关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根据比较有代表性的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地处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1999年的统计,受理的与互联网相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就占全部网络案件的70%.可见,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网上侵权行为中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在涉网络的著作权纠纷中,案件的地域管辖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解决上述纠纷的问题日益突出。这是由网络的特性决定的。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从技术上讲,
3、互联网是相互连接的IP网络的系统,是成千上万台计算机通过TCP/IP协议即时连接而成的。由于网络的使用,出现了与传统“物理空间”相对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概念,它是指基于Inter,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活动场所、又相对独立的非物理空间。网络上著作侵权纠纷的发生都与这个空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网络空间具有三个主要特点:1、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性和客观性并存的电子空间。它本身是不可感知的(可为人感知的只是文字、图像、动画等具体信息在屏幕上的显示和声音通过音频设备的回放等);但是网络空间又是客观存
4、在的,是由服务器、计算机终端和缆线、程序等支持着的信息传输、交汇、衍生的空间。它是物理空间以电子为媒介的衍生和延伸,但又不同于物理空间。2、网络空间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限,呈现出全球一体化的自由状态。这是网络空间最基本的特点。同样,网络在一国之内也没有一个明确可知的具体边界。3、互联网的核心技术决定了网络空间没有物理空间中普遍的管理、控制中心,也没有集中的绝对权力。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互联网。以上特点造成了互联网对传统管辖原则的挑战。1、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传统的管辖基础难
5、以确定。在网络空间中无法直接找到物理空间中的住所、有形财产,甚至连确定登陆者的身份和登陆发生的确切地点都不可能,网络活动本身几乎体现不出任何与活动者有稳定联系的传统因素,因此要依据传统规则来确定网络管辖权非常困难。2、网络空间的全球一体化使司法管辖的地理界限变得模糊。网络空间本身无边界可言,网上的活动者可能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和管辖区域之内,这使法院原来非常明确的管辖区域变得模糊甚至无法划清。总之,网络空间的客观存在及它的各种特性已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发生了动摇。二、网络著作侵权行为管辖的原则根据目前网络著作
6、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其给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带来的困难,对于跨地域实施的网络侵权行为,应赋予权利人选择不同地点起诉的权利,但管辖地应与网络行为有一定的关联。因而,要确定网络著作侵权行为的管辖,首先要对侵权行为过程有明确的了解。网络著作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发表在某一网站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如瑞得集团诉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1999年1月4日,原告发现互联网上有一“东方信息公司”网站主页内容与其在互联网上所设主页“瑞得在线”部分内容相似,故起诉要求被告承担
7、侵犯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2、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其他传统媒体上。如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侵犯其著作权一案:陈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在其个人主页上发表,而电脑商情报社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报刊上刊登了此文,陈卫华起诉要求该报社承担侵权责任3、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站上。如王蒙等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已发表的作品复制上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如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网络传输路径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对前两种
8、侵权行为方式,前几步是相同的,即侵权人通过IAP(互联网接入提供商)接入Inter,经过DNS服务器匿名解析域名(如目标URL为数字IP地址则没有这一步骤),经若干路由设备读取目标服务器上的数据。之后,如以第一种方式实施侵权,则将获取数据的全部或部分以某种形式置于自已的服务器上使公众得以浏览、下载;如以第二种方式实施侵权则将获取数据经过转换登载于传统媒体。而第三种方式的过程则更为简单,只需以文字录入、图片扫描等方法将传统形式的作品转换为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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