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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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中债字[2007]26号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实行债券结算手续费优惠的实施细则》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各做市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我公司制订了《关于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实行债券结算手续费优惠的实施细则》(见附件1),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自2007年2月1日起实行。为充分并准确体现央行规定这项优惠措施对做市商的激励作用,我公司需要对做市商做市成交和做市报价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对核对相符的成功执行的结算合同将给予结算手续费优惠。因而需要做系统改造

2、和协调工作。但为确保这项优惠措施能尽早开始实行,在最终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我公司将采用过渡办法,暂时以人工方式进行核对处理。为此,请做市商自4月9日开始,每日日终17:00前将当日全部双边报价债券的数据要素按统一格式(见附件2)暂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我公司。我公司将据此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带标注的做市商成交数据进行人工核对。对于2月1日7至我公司开始取得用以核对的相关完整数据之前所缺失的历史数据,我公司将尽力收集以供核对后为做市商该时段内的相关交易结算提供费用优惠,如果收费期内仍无法得到完整数据,将按照细则中第八条办理,请做市商给予理解。做市商结算手续费优惠

3、标准按照我公司现行收费的80%执行。今后如有变动以我公司发布的相关收费办法为准。各相关事项的联系方式如下:做市商报价联系方式:张伟:010-88086344电子邮件:xxb2@chinabond.com.cn李剑峰:010-88086291电子邮件:xxb1@chinabond.com.cn传真:010-88087884成交明细核对联系方式:刘铁峰:010-88087974电子邮件:ltf@chinabond.com.cn周燕:010-88086325结算手续费优惠查询联系方式:孙凌志:010-88087970雷蕾:010-88088103特此通知。附件:1、关于对全国

4、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实行债券结算手续费优惠的实施细则2、做市商双边报价人工报送文件格式二00七年二月一日7附件1关于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实行债券结算手续费优惠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业务的开展,保证做市商结算手续费优惠措施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结算手续费优惠措施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的金融机构,即做市商做市成交的现券交易及做市商债券借贷的单边结算手续费。第三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5、中央结算公司)对应给予结算手续费优惠的现券结算业务在发生当日进行核对。(一)中央结算公司通过电子数据接口实时、逐笔收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对做市商做市成交进行标注后的成交数据。(二)中央结算公司将经标注的成交数据和双边报价数据及相应结算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比对。对做市商在报价时间内以所报价格和数量成交的成功执行结算合同做结算手续费优惠登记。第四条7做市商应主动查询报价和成交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核对季度手续费优惠记录。第五条对做市商发生的债券借贷的结算合同,优惠标准与做市商现券交易结算手续费优惠标准相同。第六条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结算合同的手续费,中央结算公

6、司按季度汇总并按当时的优惠标准计算后向相关做市商收取。第七条若做市商对手续费优惠记录有疑义,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书面意见。中央结算公司将依据做市商意见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必要时,需经同业中心书面核实并注明原因,对确属疏漏的,中央结算公司予以相应结算合同手续费优惠。第八条对因非中央结算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用以核对的数据缺失导致无法核对的结算合同,中央结算公司不给予优惠。第九条对于以不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的异常价格达成的非正常结算合同,中央结算公司经请示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可暂停给予该笔业务结算手续费优惠,待核实后酌情处理。第十条对于屡次严重违反《全国银行

7、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的做市商,中央结算公司将在请示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中止给予该做市商结算手续费优惠。第十一条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要求和做市商业务开展情况,适当调整和发布相应结算手续费优惠标准。结算手续费优惠标准、收取时间和方式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执行。7第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中央结算公司。第十三条本细则2007年2月1日起实施。7附件2:做市商双边报价人工报送文件格式做市商名称:托管账号:报价日期:年月日债券代码双边报价(净价、元)报价数量(面值、万元)清算速度报价开始时间(时分秒)买入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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