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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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第二章人员流动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是指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会员单位间进行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变动。第五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有关人才

2、流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严格自律、公平竞争,促进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协调发展;(二)尊重从业人员的职业选择意愿,支持人才的有序流动;(三)维护银行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流动可通过以下渠道:(一)公开招聘;(二)银行业协会推荐;(三)通过各类金融人才交流会洽谈;(四)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介绍;(五)通过单位间协商,履行工作调动的程序;(六)其他适当的方式。第七条 从业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会员单位间流动,其他会员单位不得招收、录用:(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严重失职、违规等原因被原单位开除、除名或

3、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涉嫌犯罪或其他违法违规案件,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三)因违规违纪被取消银行业从业资格的;(四)受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禁入处分,禁止从事银行业务,禁入期未满的;(五)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六)与原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处于劳动争议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七)在劳动纠纷中,为逃避责任或获取不当利益而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提供过虚假材料或伪证的;(八)按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九)机密岗位从业人员或曾经从事机密工作的从业人员,保密期未满的;

4、(十)组织或参与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尚末完成,中途离开影响该项目正常进行的;(十一)其他不适合从事银行工作或不适合在会员单位间流动的情形。第八条 会员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辞职提前通知期、离职违约金、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等合法方式,对本单位从业人员流出进行约束。第九条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内要求流动的,按以下情况处理:(一)在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或竞业协议中对辞职提前通知有明确约定的,应履行合同和协议中的约定,提前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并按照单位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双方存在违约金或赔偿金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5、二)在从业人员履行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后,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辞职手续,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为从业人员此后在业内的流动提供便利。 第十条 从业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按以下情况处理:(一)在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从业人员不得在行业间流动。从业人员单方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所在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会员单位应向其从业人员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对本单位从业人员流出进行限制,或以不正当手段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流出制造障碍:(一)无理扣留从业人员人事档案

6、、身份证件;(二)不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三)利用优势地位约定超出合理水平的不平等条款、过度处罚;(四)拒绝其他会员单位依国家有关规定所提出的人员档案查阅请求;(五)出具虚假工作鉴定、绩效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误导其他用人单位;(六)对于涉及从业人员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出具虚假材料或提供伪证;(七)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措施。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注重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应审慎录用:(一)短期内连续多次流动的;(二)有不经书面通知原单

7、位擅自离职记录的;(三)有不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失信记录的;(四)有受到监管机关和银行内部处分、处罚记录的;(五)其他应审慎录用的情形。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完善员工内部信用档案,客观、公正记录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经历,如实反映其工作业绩和表现,逐步实行推荐信、证明人等信用制度。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人事管理,积极、主动地向协会通报本单位违规违纪、失信人员信息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章 服务、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在管理从业人员流动方面的职能:(一)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之间从业人员流动;(二)

8、接受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请求或委托,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流动中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进行调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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