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人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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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清算人制度初探由于现行解散清算制度的不完善,实践中许多公司在解散后往往不积极组织清算,造成公司债权人和部分股东的利益被侵害,不仅降低了市场的效率,而且严重危害市场的交易安全。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和2008年生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清算组的产生和职权等法律问题作了制度上的安排,但内容仍显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因此,本文着重于通过探讨清算人的涵义和法律性质,来阐释其就任与解任的条件以及其工作方式,以期对公司法的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清算组清算人清算组负责人  简介:邢亮,天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行政法。  

2、:D922.29:A:1009-0592(2011)12-032-02    长期以来,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等非破产退出机制的关注和研究相对较少,相关的理论支撑也比较薄弱。由于法律对解散清算的主体和工作方式等问题规定不明确,导致很多公司解散后虽然组成了清算组,但因为工作效率低,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清算,严重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研究清算人的法律性质,进一步分析清算人的工作方式,以更好的提高清算的效率。  一、清算人的涵义  关于企业清算组织的称谓,我国立法中并不统一,如在《公司法》中称为“清算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清算组织”

3、,在《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自企业法》中称为清算人,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称为清算委员会。  对清算人含义的界定大概有三种:(1)大陆法系国家所称之“清算人”是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相对应的概念;(2)清算人是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而不是构成清算公司的机关,是清算人会的成员之一,即清算人相当于“清算组成员”;(3)清算人在不同的语境中指代不同的含义,既可指代个体也可指代整体:有时是指多个个人组成的一个清算组织,有时指的是清算中的个人(相当于清算组成员)。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清算人在不同的语境下可以指清算组,也可以指清算组成员。因为清算机构的规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决定,

4、可以由一名清算人或两名以上的清算人组成清算机构;而且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人一般只是股东一个人,清算组的称谓容易引起理解上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使用清算人的称谓更合适。清算人的概念是:公司解散后,接管公司财产、处理公司财产和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主体。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原有代表和执行业务的机关均丧失其职权,而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行使权利。所以,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的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  二、清算人的性质  清算人作为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具体负责公司清算事务的主体,法律赋予其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中公司财产的职责,因

5、此,确定清算人的法律地位非常重要。我国并未从立法上对清算人的法律地位给与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有不同的意见。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的范围内其权利义务与公司的董事基本相同,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民法上的委任关系。而英美法系国家基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将清算人视为公司的代理人或者受托人。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来看,清算人与公司解散前的董事地位相仿。  从《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和第185条第7项的规定“清算组代表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看,《公司法》倾向于清算组为被解散公司的代表机关而非新成立的另一

6、法人。基于同一人格说,清算人是依法执行清算事务之机关,也是清算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其法律地位类似于公司存续期间的董事。关于董事的法律规定,可以准用于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人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应由清算人行使。  三、清算人的产生方式  清算人的产生的主要方式有:(1)法定清算人。法定清算人,亦称当然清算人,是法律规定因公司解散事由的发生而直接具有清算人身份的人。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2)选任清算人。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任命其他人员担任清算人。依

7、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3)指定清算人。指定清算人是指在法院强制清算中,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人。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005年的《公司法》对清算人的产生方式进行了一定的完善,取消了1993年《公司法》第192条关于强制解散清算组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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