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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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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宠物宝”综合保障计划适用条款平安宠物医疗健康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宠物包括:(一)投保时已满8周龄但未满9周岁且身体健康的犬类宠物;(二)投保时已满8周龄但未满11周岁且身体健康的猫类宠物。宠物养殖、销售、运输、寄养、训练、治疗机构所有或管理的宠物不得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
2、的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本保险合同生效30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宠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符合附表所列的医疗项目而实际支付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承担赔偿责任,但各医疗项目的诊疗、检验、麻醉费用分别不得超过附表规定的诊疗、检验、麻醉给付上限,同时,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限额,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当保险期间结束时,保险标的必须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则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
3、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产生的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三十天内(包括第三十天)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给保险标的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保险标的罹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五)保险标的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手术、绝育手术的; (六)保险标的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六条本条款所附《宠物医疗费用给付表》中不包含的医疗项目,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本保险合约定的免赔额(或根据免赔
4、率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金额、每次事故限额及免赔额(率)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每次事故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第十一条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
5、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
6、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7、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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