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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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书面协议。(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二)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三)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四)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二、条约的名称1、公约:用以称呼那些在国际组织主持下或在国际会议上谈判缔结的专门规定特定事项的多边条约。2、条约:有关政治、经济、法律等重要问题、有效期较长的国际条约都使用这个名称。3、宪章、盟约规约:这些名称一般指某国际组织的章程。4、专约:一般为处理虽然重要却并不涉及重要政策的事项

2、的条约。5、协定:用于政府间或行政部门间缔结的范围较窄或性质不很重要、时间不很长的事项条约。6、议定书:7、宣言和声明:它们有时是条约,有时不是条约。8、联合公报:两国政府或其领导人的联合公报大多数不是条约,因为有关各方没有创立、变更或废止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9、换文:是双方当事国通过交换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国家间协议。10、谅解备忘录:是处理较小事项的条约。三、条约法的编纂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3、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第二节条约的缔结条约的缔结包括国家间的缔结、国际组织间条约的缔结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依国际法确定的。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利。二、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缔结条约一般要遵循的步骤和覆行的手续。(一)约文的议定:是指各方代表通过谈判,就拟缔结的条约的内容、文字、生效等达成协议,并以起草、拟定约文。拟

4、定约文一定都要经过谈判。(二)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各方代表以草签、暂签(待核准签字)或签署等形式承认并证明已拟定的约文为正确的和作准的,将作为谈判方之间拟缔结的条约的标准文本。1、草签:又称缩写签字,通常用于在约文议定后须经过一段时间才举行条约的签署情况草签由缔约谈判代表将其姓名的起首的字或字母签于条约文下面。2、暂签:此种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与正式签署的签署方式一样,但在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以前,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果。待核准签署不须再行正式签署,一经该国确认,即发生签署的权利。3、签署:是指有权签署的人将其姓

5、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它意味着签署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在自己的文本上签首位。(三)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是指谈判方或未参加议定条约的非谈判方最终接受条约承认对其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行为,它是缔结程序中最关键的环节,谈判方只有作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才可能成为条约的当事方。1、签署:(1)该条约规定签署有这种效果;(2)各谈判国约定签署有这种效果;(3)该谈判国在其代表的全权证书中或在谈判过程中表示该国赋予签署有这种效果。2、批准:国内法和国际法是不同的。在国内法上是一国的立法或权利机关依据该国宪法对条约予以认可的程序。在国际

6、法上,是指条约经过国家的立法或权力机关依据宪法认可后,该国的代表机关对缔约各方表示该国同意缔结该条约,并进而接受该条约拘束的程序。3、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4、接受并赞同:(1)没有在条约上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成为条约的当事方,其效果类似于加入。(2)国家在条约上签署以后,用接受核赞同表示最终同意受条约的拘束,其效果类似批准,这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批准手续,因为它无须本国权力或立法机关的认可。三、条约的保留(一)保留的概念:是指

7、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求同存异,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二)保留的限制条件(范围):(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的准许范围内。(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1、依《条约法公约》第20条规定的内容为依据。四、条约的登记和公布联合国的条约登记制度与国际联盟的条约登记制度有所区别。《国际联盟盟约》规定,条约或国际协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联合国宪章》规定,未经登记之条约或国际

8、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构援引。`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的目的在于反对秘密外交,它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程序。有关当事国不履行这一程序的唯一后果是丧失向联合国机关援引条约的权利。五、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1、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国家主席代表中国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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