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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茂建字[2007]1号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的行政许可工作,现将《茂名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31茂名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局的行政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市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程;茂南、茂港分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
2、程,并针对分局的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局直属其它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参照本规程的内容执行。第三条局直属各有关单位(茂南、茂港分局除外)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除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或市局委托外,实行经办与审批分离,即具体业务由各有关单位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一律报市局审批,由市局统一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其它非行政许可事项,按工作职责须报市局审批的,一律按程序报市局审批后方能实施。第四条被授权(委托)的局直属各有关单位包括:燃气管理处、质监站、安监站、散装水泥办公室、造价管理处。31局直属各有关单位具体经办的行政许
3、可事项包括:燃气设施改动、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等,所有许可项目的实施,除有正式授权外,一律报市局作最后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如有变动,以市政府最新公布的目录为准。 第五条 局机关、市建设局驻投资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直属各有关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统一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
4、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并为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窗口”、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七条 经办人员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
5、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报相关负责人31(见第二十二条)签发后,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机关或本单位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报相关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相关负责人”在本规程第二十二条作统一界定,下同)。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报相关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 (五)对属于本行政机关或本单位职
6、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报相关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 第八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窗口”、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载明核查的时间、地点、人员、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笔录应当当场交申请人、有关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31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人权利告知书》
7、和《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市建设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发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并按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按照《茂名市建设局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则》(茂建字[2004]192号)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窗口”、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
8、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十三条 “窗口”、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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