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的国际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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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京审判的国际法意义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国对二战中的日本甲级战犯进行的军事审判。电影《东京审判》以艺术形式再现了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它不仅警世后人不忘侵略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告诫侵略者逃脱不了历史和正义的惩罚,还蕴含了若干国际法内涵。一、国际司法机构的继承和发展东京审判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下简称“远东法庭”)负责进行。远东法庭是国际审判组织,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它和之前成立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一起,构成当时国际上专门打击和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两大国际司法机构。1.远东法庭的法律依据远东

2、法庭是根据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苏联后来也参加)在德国波茨坦签署的《波茨坦公告》,以及同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书和1945年12月16日苏、美、英(中国后来也同意)莫斯科决议这三个国际协议而成立的。除上述三个国际协议外,远东法庭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关于组成远东法庭的法律文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它以《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附件一的形式于1946年1月19日公布,同年4月26日修订。宪章共5章17条,对法庭的任务、组织、职权和审判程序等作了规定,其内容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内容基本一致,是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继承。

3、2.远东法庭的法官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法庭由6-11名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在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所提名之人选及印度与菲律宾共和国的代表中任命,并指派其中一人为庭长;全体法官过半数出席构成法定人数,但须有6人出席方可开庭法庭实行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则庭长的投票为决定票。依据上述规定,由中、苏、美、英、法、荷兰、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和澳大利亚11国代表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由有关各国提名、经D.麦克阿瑟任命。11名法官中包括中国的梅汝璈先生。这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完全由盟军国家代表组成法官的做法完全一致。3.

4、远东法庭的审理程序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法庭依公正审判原则和程序进行审判,被告有权亲自或由其辩护人代行辩护,但法庭有权拒绝由被告自行选任的辩护人或代为指定辩护人。从1946年5月3日开庭到1948年11月12日宣判终结,东京审判共历时近两年零七个月。其间共开庭818次,法庭纪录4.8万余页,出庭作证的证人达419人,书面证人779名,出示文件证据4000多件,受理证据4300余页,记录共48000余页,判决书长达1213页,共审讯日本甲级战犯二十八名,判处绞刑者七人,无期徒刑者十六人,二十年有期徒刑和七年有期徒刑者各一人,在审讯期间

5、死去者二人,因精神失常而获释者一人。远东法庭的审判规模超过了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审判。4.远东法庭的证据采信由于法庭的审判程序按照英美法制度进行,证据的采信采取“法定证据主义”,即证据的提出是否合法,以及证据本身有无凭信力,由双方进行辩论,法官如认为提出不合法或证据本身无可凭信,可以当庭拒收。判决书指出,鉴于日本战犯犯罪行为的证据为数众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法庭只能就确定大批屠杀并虐待战俘与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战争犯罪的各种证据,作出一般结论。但在证据的真实与合法性上,法庭严格遵守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

6、使得判决书所认定的所有犯罪事实,均有客观、充分的合法证据证实,真正做到了“铁证如山”。这也为其后的国际刑事审判提供了范例。二、个人的战争责任战争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历来被认为是国家(政府),个人只是国家政策、上级命令的被动执行者。战争责任由国家承担,个人往往不受战争法追究。美国南北战争时期颁布的利伯尔法典首次较为系统地规范了违反战争法的个人刑事责任,(非法)战争的发起者(战犯)应受惩罚。其后的有关国际公约如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1874年布鲁塞尔宣言和19.6年的红十字公约中都规定了个人的战争责任。1871年德法战争后法国对德国军队的审

7、判,一战后盟军对德皇威廉二世的莱比锡审判,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等~系列国际实践,使战犯的战争责任逐渐被确定下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明确规定,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分或团体成员身分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凡参与策划或执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对任何人为实施此种计划所做一切行为均应负责;被告所处职位及所奉政府或上级长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责任。东京审判判决书对于个人应承担战争责任问题作了详细阐述,指出。国际法对国家和个人同时规定了义务,因此对于破坏国际法的国家和个人进

8、行处罚有法理依据。但由于现代国际法对国家责任更强调的是民事赔偿,而加重民事赔偿又会增加各侵略国人民的负担,所以强调对战犯个人的刑事责任,将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趋势。梅汝对此评价:法庭之所以采取这一立场,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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