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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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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京审判与“东京审判史观”文章作者:步平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 点击:485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根据国际法对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的战争指导者进行了审判。虽然审判当时辩护团针对审批原则所提出的质疑已经被法庭驳回,但是,战后几十年来,日本的右翼与保守势力为战争罪犯翻案的基本理论,仍然来自那些观点,并且将其作为否定东京审判意义的理由。相反,东京审判所存在的真正的问题,则被否认侵略战争责任的右翼势力用来作为开拓罪责的借口。因此,在战争结束60年后的今天,仍有必要明确东京审判的意义与局限性
2、。 一、东京审判的准备与原则 对日本的军国主义、德国的纳粹和意大利的法西斯进行严厉的制裁是世界反法西斯阵营的正义的主张。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提出:“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8月8日,美英法苏四国则通过了《关于追究及惩治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犯罪人的协定》,即《伦敦协定》。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分别在德国与日本开始了对战争罪犯的审判。 1945年9月11日,占领日本的盟军总司令部(GHQ)总司令麦克阿瑟开始发出对战犯的逮捕名单,到19
3、45年末,作为A级战犯嫌疑人被拘留的军人、皇族、阁僚、官僚、财界人物和超国家主义团体的首脑等超过百人,另外,还有属于B、C级的战争犯罪嫌疑人约2•5万人在各地被逮捕。其中,梨本宫守正是唯一的皇族。 1945年12月8日,设立了以美国人基南(JosephKeenan)为局长(首席检察官)的国际检察局(IPS),从其它10国中分别选出了参与检察官,到1947年,检察官的人数已经为487人。在检察局中,美国的检察官占多数(最多时达76位),检察活动也是以他们为中心进行的。基南将检察局成员分成从A到H的若干组,按
4、照专题与时间分别搜集相应的证据资料与证人。 东京审判的法官是根据法庭的条例,由签署受降文件的9个国家的成员组成。后来为与远东国际委员会的构成国相适应,追加了印度和菲律宾的法官。审判长是麦克阿瑟任命的澳大利亚人威伯(WiliamFloodWebb)。 东京审判允许被告个人通过日本陆海军省或外务省以及律师协会选择主辩护律师。开庭前,日本方面组成了以鹈泽总明为团长,清濑一郎为副团长的辩护团。辩护团的基本原则是:不涉及天皇的战争责任;为国家辩护;在前两项基础上积极为个人辩护。 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公布了
5、东京审判中判断战犯罪责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国际法规定的“通行的战争犯罪”;第二,计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犯国际条约、协定或诺言之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任何战争之一种的共同计划或同谋的“反和平罪”;第三,在战前、战中针对任何平民的屠杀、灭绝、奴役、强制迁移以及其它的非人道行为的“反人道罪”。 以往的对战犯的审判,一般是依据国际法中“通常的战争犯罪”原则。这一次审判则侧重于“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这两项是对1928年签定的《巴黎非战公约》原则的具体化。“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更强调战争指导
6、者的责任,这是战犯审判史上的重大突破,表明人们开始意识到发动战争的责任应当主要由战争的指导者承担,要将他们的战争责任与一般国民的责任区分开。应当说这是人类社会的进步。但是,如果对“指导者”的审判不彻底,而国民又没有自觉地建立起战争责任意识,则会产生整个社会缺乏战争责任认识的问题。日本的战后处理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二、对战犯的正义审判 东京审判对战犯诉讼的追究的时间是从1928年1月1日开始到1945年9月2日为止。1946年4月17日,检察局确定28人为A级战犯作为被告被起诉。公审从5月3日才开始。然而,
7、在宣布法庭成立后,5月6日,日方辩护团副团长清濑一郎便就审判的程序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他首先对首席法官威伯提出回避的动议,接着又在5月13日,提出了所谓的“审判管辖权”的质疑。 关于审判管辖权的问题,清濑首先声称波茨坦宣言不仅针对日本,而且针对盟国,然后站在“日本的投降不是无条件的”立场,认为审判只能根据波茨坦宣言第10条规定的严厉制裁虐待盟国俘虏的残虐行为,而不能审判该规定以外的问题;盟国建立的法庭不具有以“反和平罪”与“反人道罪”起诉的权限;“反和平罪”是战争开始的时候还不存在的罪名,因此相当于“
8、事后法”,而“事后法”是违反“罪行法定主义”的。总之,清濑的核心主张是要否定日本政府与战争指导者反和平和反人道的战争犯罪与战争责任。 基南检察官当即提出反驳,指出一系列投降文件均表明日本的投降完全是无条件的,而法庭的条例是根据波茨坦宣言第六条中明确提出的从世界上驱除军国主义的精神、布鲁塞尔条约、日内瓦议定书,特别是《巴黎非战公约》,不存在事后立法的问题。对发动侵略战争的指导者进行的审判是完全正当的。 围绕管辖权,检查方与辩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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