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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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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摘要: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作为传统农业文明大国,我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有着丰富的资源和得天独厚的优势,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更是有助于中国农民提升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带动农民就业就有积极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简单介绍,从国内、国外两个角度着重分析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可行性方法。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内保护国际保护存在问题解决方法 1、基本介绍 1.1地理标志简介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
2、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在第22条第1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表示出某商品于某成员区域内,或于该区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的一种标记,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相关联。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第16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他的有效保护对于农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
3、保护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2.1国内方面存在的问题 2.1.1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我国的立法存在很多冲突,在适用起来会造成很多困惑。我国的农产品地理保护有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修改)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前者从民事权利角度出发,着重于地理标志及其使用的管理,后者则从公权范畴出发,着重于原产地域产品相关品质、质量的技术监督,二者对于同一标志的交叉保护,在具体适用时,很容易引发地理标志权利人的疑惑
4、,不知道选择哪种保护方式。 2.1.2由于立法的混乱,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就出现了国家商标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农业部门三个主管部门,存在着商标总局的商标法保护模式、质检总局的专门法保护模式和农业部的登记管理模式三种不同的模式。地理标志权利人要想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必须在商标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门三个行政机构办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这无疑增加了权利人的负担,也不符合行政行为高效化的要求。 2.1.3即使成功申请了农产品地理标志,还会存在地理标志与其他商标相互冲突的问题。该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5、第一,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取得的地理标志权的冲突,即某民事主体已经获得了以地理标志位构成要素的商标,而后,国家质检总局又授予了该产品的地理标志认证,从而产生两权论争;第二,一般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我国商标法只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作为商标注册,但不禁止县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地名注册为商标,这种规定市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可被独占使用。将地理标志注册为一般商标,即损害了原产地内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信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三,先注册商标权与期待地理标志权的冲突。某一区域的生产经营主体认为该地区的众主体统一享有地理标志权,但是
6、此地理标志已有他人注册为商标,就会产生冲突。 2.2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起步晚,加上国际保护的意识差,因而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参与程度不足,主要表现在: 2.2.1我国没有参与到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法律规则的制定中去。例如关于在是否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扩大地理标志范围上,国际社会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各国均从自己的立场出发,阐明了自己的态度。而作为具有丰富地理标志资源的中国,开始却并没有参与到这场讨论中,缺乏从自身立场和利益的表达,仅仅是被动地接受规则,修改国内立法,适应国际规则。虽然我国地理
7、标志管理体系正在不断健全,然而去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参加国际规则制定的力度仍然不够。 2.2.2农产品申请海外注册数量少,法律保护的效果低。目前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域外保护的数量极少,且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城市,这与我国丰富的地理标志产品数量严重不符。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海外注册的机制不清晰,不知道如何提起申请,如何提供相关的材料;其次就是没有明确的申请主体,由于我国当前地理标志权利人类型多样,良莠不齐,很难承担起进行国际保护的重任。 2.2.3国际监控体系缺失,无法及时维护自身的权利。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相关机制的不完善,在国
8、际市场上,对于侵犯地理标志的情况无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单单依靠权利人无法完成对全球市场的监控,无法阻止恶意的注册和地理标志的假冒,而且更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维权措施,面对滥用我国地理标志的行为,很难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3、应对措施 针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所存在的弊端,笔者主要提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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