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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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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追加制度研究摘要当事人追加制度,直接关系民事诉讼法官的中立性立场,直接关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性问题,关系当事人诉权保障和审判的公平性与及司法权威性。本文首先从基础概念出发,介绍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当事人追加的基本内涵,并介绍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追加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制度缺陷和理论困境。最后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视角,提出了制度构想。 关键词当事人追加制度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中心主义 :D925.2:A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追加制度概述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
2、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本文的当事人适用狭义的概念,仅指原告和被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起诉时所确立的当事人在后来的诉讼中可能发生变化,即当事人变更。本文主要研究当事人的追加。 当事人追加制度是建立在适格当事人理论基础上。适格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的人。当事人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当事人是否适格这一问题。目前依各国相关制度与理论来看,当事人追加制度是建立在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基础上的。 1、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以诉讼标的同一为标准,要
3、求多数当事人方与对方当事人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只有数人共同起诉或者应诉才能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它包括数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权利,或者根据同一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权利义务。 2、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是因为程序操作上的理由必须做出统一的实体裁判所发生的必要共同诉讼,因此也称“程序性的必要共同诉讼”。 对于法院追加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 (1)反对当事人的追加,因为追加有悖于处分原则。 (2)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在法院追加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
4、上,笔者赞成法院追加的作法,因为追加并不是体现法院的意志,而是体现法律的意志。因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诉是法律所要求的,当事人同意追加,只表明其意志与法律相符。其次,权利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主张权利和放弃权利的自由,但这不与法院追加当事人矛盾,因为权利人行使权利本身有可能是对法律意志的违反,因此限制这种权利行使本身不是对于权利的侵犯,而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保护,法院的追加行为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效益价值的追求。再次,法院追加行为不影响其中立地位,法院追加之目的和价值在于依法正确、彻底解决民事纠纷。目的均在于实现诉讼公平与诉讼经济的效
5、果。 二、我国当事人追加制度及其缺陷与成因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划分是以诉讼标的为标准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普通共同诉讼。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何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法意见对“共同诉讼人”进行了详细列举。但不难获知,共同诉讼人并不等同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必要共同诉讼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有关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等案件定型为必要共同诉讼,连带责任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且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即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基于同一法律原因或
6、者事实原因而形成的诉讼,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法官具有强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对于基于同一法律原因或者事实原因而形成的诉讼,由法官来决定是否追加。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带来了这样两种后果:一是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处理,漠视当事人的处分权强行追加;一是拆分案件分别处理。这样就容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追加当事人的时间与方式规定上过于简单原则,不利于不同情形下追加当事人的不同处理手段和方法,不利于追加的法律效果的实现。 我国立法上对于当事人变更制度规定上的缺乏可操作性与法学界对于当事人变更制度理论
7、上争论不休,是因为缺乏一个正确的理念引导。在理论研究上,缺乏开放性的主张,基本上从解释立法的角度出发,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共同诉讼制度和当事人变更制度做出界定,切断了与价值的联系,并且也不能借助他们获得新的认识,从而无法具有创新性,“反过来束缚了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立法的完善”。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追加与当事人中心主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英语的表述为“Adversarysystem”,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民事诉讼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和市场经济的产物,强调法院法官的顺应性地位,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摈弃当事人
8、诉讼工具论。当事人主义强调,整个诉讼程序是由当事人,或者更确切地讲,是由律师控制的。在民事诉讼纠纷解决中,诉权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作干预。 我国以往的民事诉讼制度仅限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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