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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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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变更和追加问题研究——以民诉法再修改为契机内容提要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直接关系法官判决案件的中立性立场,直接关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性问题,关系当事人诉权保障问题,关系到法庭审判的公平性与及司法权威性的建立。从诉权保障研究当事人变更和追加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但是,我国现行民诉法很少以当事人主体性的角度为出发点;很少从民事诉讼基本目的,即实现权利保障、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实现保障上着手,忽略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今年,随着民诉法再修改的启动,笔者希望以此为契机,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视角,强化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性,反思和重构当事人变更和追加制度,
2、进一步推动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转变,为我国司法改革事业提供理论指导。(全文共10694字)关键词当事人变更追加以下正文:引言在民事审判实务中,时常会发生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情形。我国民诉法(下称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意见)对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规定非常原则,致使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甚至包括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有关规定的理解与认识产生歧义,从而导致不同法官的不同做法,这极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笔者现从实务中的分歧及困惑出发,结合相关理论,试图对民事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当事人变更和追加问题进行探讨。一、当事人变更和追
3、加的相关概念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分析民事当事人是构成民事诉讼的首要要素。民事当事人理论,实质上是有关公民宪法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化。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103页。当事人变更和追加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关系到一个国家人权观念的确立,关系到当事人宪法权利的保障,对于当事人变更和追加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有利于诉讼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实现。何谓民事诉讼当事人?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学说。其中传统的当事人概念认为是因民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有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是以诉讼当事
4、人是否是争议法律关系的真正主体为标准的,它排除了非利害关系人成为诉讼当事人的可能性。因此这种概念是实体法意义上,没有诉讼法上的独立意义。但是当前我国民诉法是以传统的当事人理论代之以纯粹诉讼上的当事人概念。英国学者柯恩在《国际比较法的百科全书》中提出的“纯粹程序上的当事人”概念认为,诉讼当事人不必是利害关系当事人或合格当事人,不合格的当事人可能会败诉,甚至可能会被从诉讼记录中取消资格。纯粹程序意义上的诉讼当事人具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民事权益,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的诸特征。笔者认同第二种理论,笔者认为,诉讼法的概念一方面要获得独立的诉讼内容,另
5、一方面又要兼顾与实体事实的牵连。民事诉讼中,应认可一切符合起诉程序要件的人和应诉的人为当事人,不论他是否与所主张的利益有关,也无论他所主张的利益是否得到法律的承认。这些实体问题,只能通过实体程序才能得出结论。广泛承认程序诉权,也必然要承认不倚赖于实体利害关系而存在的程序当事人概念。这是配合私权的扩张而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所必须的。十九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耶林说:“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
6、依存,正义女神挥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2[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13页。承认程序当事人概念,权利才能及时和自主地受到司法的救济;权利主体才能在获得权利的同时,随时可以用主张权利的宝剑去实现正义与至善的法。当事人就是程序当事人,或者说实际诉讼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上应这样认定:(1)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行为。(2)向法院请求确定私权或其他民事权益的一方及其对方.即当事人必须接受法院的审判权,受法院民事审判行为的拘束,并且纠纷的主体为当事人双方。(3)在诉状内明确表示出来。当事人
7、是基于诉状、法院诉讼文书的记载,接受人民法院为解决具体争执而行使民事审判的诉讼主体。3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0页.重新界定当事人,具有如下意义:(1)为私权扩展了程序保障的空间。(2)提升程序的自主性,保障诉权的行使。(二)当事人适格制度概述当事人变更和追加制度是建立在适格当事人理论基础上的,之所以存在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正是因为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当事人主体性资格的要求。适格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是同一个概念。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诉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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