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学报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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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商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总第47期)中西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合同若干法律规定比较徐朝贤X摘要: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合同是指单位或雇主为保护其商业秘密与员工约定的限制员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与本业务竞争的协议。此合同是保护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效途径,但是又与员工自由择业权相冲突。追求两者的衡平,意大利、日本、美国等西方国家都通过立法或判例法对此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规制。竞业限制违约所致的损害,不同于一般合同违约的损害,其损害赔偿具有特殊性,西方国家对赔偿的范围和方法都有各自明确的规定。我国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合同法律制度,应对此有所借鉴。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条款规制违约损害赔偿比较

2、研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增强,为切实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通过与其员工签订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合同,对有关人员作出竞业限制约定,由此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司法实践也缺乏经验,此类纠纷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公平、合理的处理。竞业限制合同问题已成为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急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借鉴国外的有关经验,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这一特殊合同的若干问题作一初浅探讨。一、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合同的由来和特点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让、不竞争。一般认为它起源于民法的代理人制度,后演化为近代公

3、司法上的董事、经理竞业限制义务。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尤其是商业秘密的价值不断攀升,国外尤其是西方奉行契约自由国家的雇主多利用劳动合同条款或劳动合同形式的契约,禁止本单位的雇员在其任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利用雇主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与本业务竞争,从而保护雇主在市场竞争中不因其商业秘密被泄露而受到损失。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确认竞业限制。如瑞士的劳动合同法第321条a款规定:/雇员必须忠实地维护雇主的正当利益;雇员接受与雇主竞争的第三人的报酬而为其服务,在服务期间使用原企业获得的商业秘密或泄露之,都属于禁止之列0。意大利民法典在其83X本文于1998年12月8日收到。作者系

4、武汉冶金科技大学讲师。武汉430070。/劳动契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0中,也有关于此问题的明确规定,其第2105条规定:/提供劳务者不得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从事与企业主竞争,亦不得泄露涉及企业管理或者生产方法的信息,不得以使企业蒙受损害的方式允许第三人利用上述信息0。我国的5公司法6、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6等都有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合同直接法律依据是我国的5劳动法6。该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有关事项0。我国有关竞业限制合同最明确具体的规定见之于1997年7月2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5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

5、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6(以下简称5意见6)。5意见6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利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年0。竞业限制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合同的订立要以有一定的劳动关系或者工作职务关系为前

6、提。第二,合同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保护人格化的或活化的商业秘密来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它载于图纸、配方单、磁带、软盘时,表现为无形财产的商业秘密物质化,这种物质化的商业秘密属权利人的产权是绝对的。商业秘密载于技术、管理、经销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头脑时,表现为无形财产的商业秘密人格化。人格化的商业秘密属于权利人的财产则具有相对性,处于不稳定之中。人格化的商业秘密由于同自然人相连,因而保密也是最困难的。竞业限制合同就是为解决人格化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而订立的。第三,它是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即通过契约确认雇员的不作为义务,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离职之后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

7、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事业。第四,竞业限制合同的相对人具有特定性。即只能是与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人员。如: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凡不知悉企业或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与之订立竞业限制合同。二、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规制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指出:/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目前商业秘密纠纷都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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