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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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切实规范信贷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联社文件,结合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星沙农商银行”)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本行辖内机构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

2、依据。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支行是指有权(授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本行营业部、辖内各支行及下辖分理处。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实行审贷分离办法。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总部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支行则实行审贷岗位分离。第六条总部信贷管理部门设立业务发展部(前台)、信贷审批部(中台)、风险管理部(后台)。业务发展部主要承担贷款的营销工作,信贷审批部主要承担贷款

3、完整性、规范性和偿还性的审查和审批工作,风险管理部主要承担对贷款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手续的审查工作。第七条本行总部设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总行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审贷委会员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各支行设立信贷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支行贷审小组由支行行长、客户经理和会计组成,支行行长为贷审小组组长。第八条贷款审批实行授权制。在省联社确定的信贷业务权限内,对符合商业银行资本金比例要求的信贷业务,董事长对总行行长授权,总行行长对副行长、信贷审批部经理、支行行长实行转授权,

4、支行行长对分理处负责人实行再转授权。实行贷款授权管理后,并不改变经办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对总部审批的信贷业务,董事长对单户余额100万元(含)以上的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九条贷款对象。支行贷款主要投向辖区内的农户、商户、个体户及中小企业。第十条贷款投向。主要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服务辖内中小企业,推动“四化两型”建设。第十一条信贷业务品种。各支行可办理的信贷业务种类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含农户联保贷款)、抵押贷款、按揭贷款、质押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票贴现、保函等。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湖南星沙农村

5、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支行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1、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期限最长12个月;2、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最长12个月;3、其他农户贷款期限最长24个月;4、其他自然人流动资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5、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6、消费及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7、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8、房产按揭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9、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10、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6、1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第十四条贷款宏观控制。总行实行比例管理,总行年中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0%,年末存贷比例控制在75%以内。总行对支行的贷款规模实行目标计划管理。第十五条贷款发放的限制性规定。1、不准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2、不准发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与期货投资、交纳质保

7、金或投标保证金的贷款;3、不准发放企业信用贷款和向逃废支行债务的企业发放贷款;4、不准发放月初放月末收、不进表、不审批等临时周转性贷款;5、不准发放关联企业间互保的贷款;6、不得向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典当行业、商业性房地产行业、小额贷款公司等限制性行业发放贷款;7、不准在贷款合同之外收取任何费用;8、不准向借款户索、拿、卡、要;9、不准泄漏在办理信贷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10、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第一节客户申请第十六条客户申请。有信贷需求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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