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劳务派遣设定行政许可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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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劳务派遣设定行政许可的分析与思考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但由于设立门槛过低,以至一些不具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无法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针对上述问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决定对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作出修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关键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需求,和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

2、动者被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或服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得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形态。简言之,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与劳动者只有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使用关系。  一、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  劳务派遣最早在国外出现,我国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劳动力市场也逐渐开放。1981年,我国开始出现通过劳动服务公司把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并向企业输送和管理企业临时用工[1],此时已具备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属劳务派遣的雏形。  90年代到《劳

3、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务派遣快速发展。一方面国企改革职工下岗,成为一大批需要就业的群体。农民进城务工,成为另外一支规模庞大需要就业的群体。面对失业群体,安置就业成为地方政府的政治任务。劳务派遣因此成为政府面对现实问题所做出的最佳政策选择。另一方面,企业用工也开始逐步市场化,用人而不养人,大大降低了人事成本。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务派遣迅速繁荣,空前繁荣是无序发展的畸形后果。据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45%的受调研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有小幅度甚至大幅度提升,有23家表示其劳务派遣用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大幅增加。

4、在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上,调查显示岗位分布的多样性说明企业远不止在法律规定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已侵入正常劳动领域,技术性岗位占20%,管理性岗位占24%,辅助性岗位如清洁占25%,临时性岗位占24%,其他岗位占7%[2]。  二、劳务派遣畸形发展,思考对劳务派遣进行法律规制  劳务派遣由最初国家垄断发展到公司化阶段,势头强劲,甚至航空、银行、电信等大型国有公司也把一些正式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工,其意规避劳动合同制度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和责任。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部分

5、单位被滥用,二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3]这种现状,不得不让我们思考我国对劳动派遣法律规制的缺失。  (一)劳务派遣形式被滥用  劳务派遣制度拯救失业群体,满足企业灵活用工,但也易损害派遣员工利益。少数单位利用劳务派遣钻空子,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使用知识水平不高的廉价劳动力,便可随便炒职工鱿鱼,从而降低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  据全国总工会统计,《劳动合同法》出台时,劳务派遣用工已超过两千多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都有分布。这些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很高,个别企业居然超过90%。据全国总工会统计

6、,到2011年底,全国企业劳务派遣工已近4千万,占到了企业职工总数的13%。[4]此外,甚至一些地方还出现了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被转为劳务派遣工的现象。[5]劳务派遣的泛滥对传统劳动形态造成了巨大冲击。  (二)对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损害  1.同工不同酬现象普遍  企业支付派遣公司管理费用之后,用人成本并没有增加。不难推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放到劳动者时可能打过折扣。更有甚者,一些派遣机构还将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的报酬私自扣留。因此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在交涉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剥削劳动者,造成同工不同酬。虽然《劳动合同法》明文规

7、定劳务派遣实行同工同酬,但由于具体内容、程序等都不完善,派遣员工的收入普遍低于正式员工。  2.解雇保护难以实施,安全感缺失维权有难度  由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作为法律保护,因此被派遣员工随时有可能被解雇。例如,一些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因实际情况需要减少派遣人员派遣人员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派遣人员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工作任务管理需要辞退等,用人单位可在通知派遣机构5日内无条件退回派遣人员。一旦发生规模性的劳动争议,派遣公司关门大吉,派遣工的权益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面对混乱现状需

8、加强立法规制,设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务派遣的态度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严格禁止、有条件容忍并存、重新定位、认可肯定。[6]从上述分析看出,西方国家放松规制的前提(即劳动力市场前提、严格规制前提)和配套条件(即社会合作伙伴参与监管)在我国现阶段并不存在[7]。我国劳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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