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我国现阶段不应提倡。一“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的概念都来源于当代西方。1986年,联邦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出版了《风险社会:通往另一个现代之路》(Riskogesellschaft: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erne)一书,首次提出风险社会理论。贝克认为,现代社会正处于后工业化时代,这是一种不同于古典工业时代的现代化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人类在取得巨大工业文明的同时面临着一种前所未有的、全球性的、自我毁灭的风险——风险社会的概念应运而生。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