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价值”视野下的司法公开制度建构

“参与价值”视野下的司法公开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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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价值”视野下的司法公开制度建构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是深化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司法公开在我国已不是一个新词,“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一种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体现在程序法中。但是我国学术界对于此项制度的研究可谓少之又少。本文基于辩论主义的基本理念,从司法公开的功能入手,借助萨莫斯的“程序参与价值”重新建构“司法公开”理论,并在此理念下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实现方式、司法公开实现的诉讼机制、程序内部各要素作用的发挥与司法公开的关系等内容进行重新梳理和归纳。力求在提出深入理论见解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司法公开”实现方式的独特

2、见解,建立一个能有效促进司法公开的长效机制,从而达到丰富司法公开的理论研究,进而达到为推进司法公开提供思路参考的目的。一、重新建构司法公开理念为什么要实行司法公开?基于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分析,总结出司法公开的两个功能,一是从规制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角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由于“暗箱操作”而导致的司法腐败,同时也是对法官的保护,通过“看得见的正义”程序运行,消除司法群体和社会大众的矛盾,吸收社会的不满,让双方心服口服,保证执行。二是从保护公民的权益的角度,包括诉权、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基于参与而将受到处置的那

3、一部分权利。实行“司法公开”就是要通过让公民掌握关于审判的信息,从而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这两个方面的功能并非是平行的,保护公民的权益是根本的目的,而规制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最终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诉权,这是当代宪政理念提出的要求。接下来要问的问题就是,为什么通过司法公开能够达到规制审判活动的目的,进而保护公民权益?又或者如何通过司法公开机制的运行制约审判者和审判活动的?我们知道当一个领域或者一项程序的运行为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垄断的时候,这个程序就具有封闭性,在这种开不见的正义中,腐败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的。在这个封闭的

4、体制当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审判者是特定的、少数的“特权阶级”,很容易成为贿赂和拉拢的对象[1]。因此握有权力的人会试图长期利用这种权力长期谋取利益,而不必过多理会个案中的正义与效能。因此实行司法公开就是要通过解构这种封闭性和垄断,达到其目的。论及如何解构和打破这种封闭性的问题,或许萨莫斯的“参与性统治”(ParticipatoryGovernance)理论可以给我们一点启示。萨莫斯认为,民主社会的法律程序的普遍特征是将各种不同的参与角色分配给公民以及由公民选举出来的公民(或者由那些被选举出来的公民任命的公民)[2]

5、。通过在程序中引入更多的足以对程序的运行及运行结果产生影响的人是一种突破口,但是这种“引入”不是指由独任审判员扩张至合议庭的审理模式,须知道这种扩张没有实质上的意义,因为引入的群体仍属于同一种类型的主体。这里所讲的“引入”是与司法程序的角色分化相配套的,是指将本来由一个机构所拥有的功能演化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而由可以相互制约的机构所有的。将抽象的“公开”转变为具体的“公众的程序参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因为它使我们对法理上的应然命题“司法公开”有了新的、更深入的理解。同时显然也具有实践意义,它能为我们在更

6、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开、克服司法公开的瓶颈问题、突破在这领域中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亦步亦趋,仅仅是为司法需要贴上理论标签的状态提供了些许提示。目前的司法公开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的诉讼机制加以体现的:一是民众参与司法,这种参与分为两种,首先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参与,其次是与案件无关的社会大众的参与。包括实行陪审、参审、听审等制度保障司法程序在民众参与之下展开。二是与审判有关的信息的公开,包括允许大众传播媒介的报道和监督、当事人之间诉讼资料的公开、审判者自由心证过程的公开等。从参与的角度重新理解以上诉讼机制,我们发现这两种诉

7、讼机制归根结底就是通过信息的分享和交流实现的公众的程序参与。第一种参与是特定人的参与,他们是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诉讼辅助人、检察院等。他们与审判者一样,都是程序的主体,在整个审判程序当中有影响力地承担着不同的角色。若把整个诉讼程序看做一个整体,那么在这一个整体当中,诉讼参与人通过与审判者的信息互动,达到了对审判者的制约作用。首先诉讼的启动、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诉讼程序[3]。因此信息渠道的提供和中断,掌握在因诉讼而使其权

8、益受到影响的当事人手中。第二种参与是不特定的人的参与,包括按照法律的规定进入法庭旁听的人和其他社会公众。他们属于程序之外的人,对于程序的运行不产生影响。通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事实、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判决理由的公开(即法官自己对于案件证据的取舍、设施认定应当进行解释说明甚至论证,使人们知道判决是如何作出的)等。这种信息公开为社会公众参与提供了一种渠道,使公众可以因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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