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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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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立法思考问题比较与展望论文(共3篇)第1篇:新闻立法的回顾比较与展望一、西方新闻立法概况(一)主要法律渊源1、宪法或宪法性文件1789年美国通过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即人格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国会“不得废止言论与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集会、请愿、诉愿之自由。”它被看作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新闻法规,一直延续到现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有关新闻法律多以《官方保密法》、《法》、《诽谤法》等这样的宪法性法律加以规定。日本宪法第21条规定:“报纸除有害于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的场合外,享有报道、评论的完全自由,其中包括对禁令批评的自由。”2、新闻法这是多数国家采取的新闻立法形式。如1881年法国
2、通过《新闻自由法》,内容涉及印刷业、报刊业、报刊销售业和广告业等。1980年埃及颁布《新闻法》,决定建立最高新闻委员会,明确规定,政党和个人有出版报纸的自由,新闻业独立地履行使命,新闻工在工作中不受法律以外的权力的约束。此外意大利、联邦德国、瑞典、芬兰、澳大利亚、埃及、印度、泰国、马来西亚、坦桑尼亚、塞内加尔、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国,都有专门的新闻法。3、新闻单行法规新闻单行法规是对新闻法的某一原则、某一方面或某一条款所作的具体规定。如1948年意大利政府颁布的《报纸法》,专就报刊业主的资质、人选、注册程序等做了规定,是规范报刊主体的一部专门法。1979年的瑞士外交部《关于外国记者注册的
3、指令》、1979年的香港地区《刊物管制综合条例》和1964年的香港地区《诽谤条例》以及1975年的香港地区《不良刊物条例》等,都是新闻单行法规。4、其他法律中有关新闻方面规定的内容如日本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规,仅在相关的《刑法》、《民法》等法律中渗透了宪法中确认的自由主义原则,从而构成了以自由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日本的新闻法律体系。1948年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还通过了具有国际公约性质的《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它包括3个公约,即第一公约“国际新闻采访及传递公约”、第二公约“国际新闻错误更正权公约”和第三公约“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这都是新闻法的重要渊源。(二)新闻立法的主要内容1、新闻自由新闻
4、自由在英国工业革命期间才实现。新闻媒体被誉为“第四权”。法国的《人权宣言》第ll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有责任。”这个条文成为后来许多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参考的典范。1881年法国颁布《新闻自由法》,全面否定过去与新闻自由相冲突的规定。强调判断新闻出版活动是否合法应当由法院而非政府来裁决。在美国1776年颁布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宣称:“新闻自由是一切政治自由的基石,任何一个民主政权都绝不应妨碍这种自由。”1780年的《马萨诸塞宪法》中规定:“新闻自由对于保障一个国家其他自由
5、而言必不可少。在新的联邦政府中,这一自由不容妨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永远不许制定妨害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法律。2、新闻监督新闻监督是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美国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案》规定,公民有权申请使用政府的文件、记录、政策申明等档案材料,若申请遭到拒绝,可向法庭起诉。1971年《纽约时报》披露了美国国防部关于越战的秘密文件“五角大楼文件”,政府以泄密为由要求纽约联邦法院禁止继续刊登,《纽约时报》以该文件不影响国家安全,政府无理由作为保密文件为由,提出上诉。最
6、后,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该报胜诉。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信息自由法案》的补充法案,缩小了保密的范围,以保障公众和新闻媒介监督政府的权利。3、新闻知情权知情权是指个人有权了解政府行政情况,但个人的力量太微小,无法顺畅地获取自己所需的大量信息,所以报刊等大众媒介有义务帮助个人实现这种权利。美国1977年生效的《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因某种特殊原因召集的秘密会议,必须得到该机构的首席法律官员或法律顾问的认可。4、新闻的义务和责任20世纪初期,以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相结合的新自由主义诞生。新自由主义强调“新闻自由是有义务的道德责任,媒体对权利的行使,既要对自己的良知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在新自由主义的
7、影响下,西方国家逐渐改变新闻的控制模式。对新闻业施以法律的、行政的和道德的调控,规定了媒体及新闻记者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如法国1881年《新闻自由法》禁止对某些诉讼的了解:(1)有关诽谤的诉讼,当关于诽谤事实的论据尚未批准予以公开时。(2)有关父亲身份的确证,离婚、夫妇分居,流产的调查方面的诉讼。(3)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庭禁止了解情况。同样,也禁止发表有关法庭或最高司法会议的内部审议的消息。还要指出,法律还具有某些特别禁止性质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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