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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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2005年6月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廉洁,预防腐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和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学校一九九八年九月制定的《上海师范大学校院党政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作部分修改补充,形成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处级领导干部,系指我校各学院、各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和机关各部、处、室等的党政正副职负责人,以及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干部和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2、第三条领导干部在招生、毕业生就业、人员招聘、出国(境)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财务资产管理、物品采购、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科研成果鉴定、检查评比验收等与行使管理职权相关的工作中,不得收受礼品(指礼物、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应在一个月内登记上交校纪委监察处。在其他因工作需要在国内开展的交往活动中收受的礼品,一次价值合计在200元以上的,要登记并上交;不满200元的,登记后由本人处理。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上交。按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校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纪委监察处登记,并上交应上交的礼品。在对外交往活动中,严格遵守外

3、事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外方索要钱物或暗示外方赠予钱物,所受礼品应按《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对外活动中接受和处理礼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等,不准组织和参加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在与外单位交往中,必要的招待、宴请,应节约从简。自觉遵守我校公务接待的标准。第五条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不得利用职权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标准乱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不得截留应上缴学校财务的经费,建立帐外帐、“小金库”;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不准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营业执

4、照和银行帐号;不得以考察、培训为名组织领导干部公费旅游;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擅自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在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领导干部业务活动费用的支付,要严格按照财务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或授意他人为自己签发;不准用公款为个人或部门工作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第六条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个人配置住宅电话、移动电话和手提电脑,不得违反规定为个人报销电话费和网络使用费。如因工作需要,用公费配备的移动电话和手提电脑,必须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干部离开本岗位时须将配备的移动电话和手提电脑归还给所在单位。第七条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学校的用车管理制度,不准私车公养、公车私用。配有公车的单位应建立公

5、车使用的管理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将公车据为个人使用,不得随意私用公车,因私用车要办理借用手续,并按规定交付使用费。领导干部不得用公费保养私车,私车的油费、检修费、保养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在公费中报销。第八条领导干部应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自有资金的管理,认真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手续和经费授权审批制度,建立必要的资金使用、发放的内部管理制度。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奖金发放,必须经所在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收支详细情况每半年应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汇报一次,收支的主要情况每年应向所在单位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报告一次,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第九条领导干部的校内工资(除学校规定的职务岗位

6、津贴)、创收提成和奖金等校内收益分配标准和分配方法,应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后,报请校党委批准备案,并在执行中及时向广大教职工公开。分配标准和方法的更改必须经过上述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第十条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学校的财产管理制度。不得超越制度规定将教室、场地、仪器、设备、图纸、资料等学校财产擅自对外出借或出租。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和使用学校的无形资产。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在招生、毕业生就业、评优、奖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资调整、人员招聘、选拔人员出国(境)等工作中,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7、谋取特殊照顾和不正当利益。在外事活动中,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对方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出国(境)提供条件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配偶、子女及其亲友进行,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干涉基建、维修工程和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原则上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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