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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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上海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办高校(含在沪的部委所属高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院长)、副校长(副院长)以及其他校级领导干部。第三条 高校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为目标,坚定理想信念,树立高尚情操,弘扬优良作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的关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高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接受与学校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提供的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或者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佣金、回扣等其他好处;(五)接受下属单位和部门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六)违反规定占有或者买卖住房,动用、借用公款为自己购房、装修住房;(七)违反规定不实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第五条 高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兼职、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一)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任企业领导、独立董事等职务;(二)分管校办产业的领导在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兼职取酬;(三)违反规定在事

4、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四)在兼职的院(系)等所属单位领取与职务相关的工资、奖金、津贴等;(五)违反学校规定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六)在学校下属企业或者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中以资金或者实物形式入股,未经学校同意将本人科技成果在学校下属企业或者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入股;(七)在以学校领导干部身份参与的有关经济活动中收取酬劳;(八)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九)离职或退休后,未经学校同意在学校下属单位中任职;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学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

5、股;(十)其他违反规定兼职、兼职取酬和经商办企业的行为。第六条 高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一)利用职权或者以虚报、谎报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骗取荣誉、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学历学位、出国等方面谋取私利;(二)利用职权为本人争取科研项目提供便利,以及从学校资金中为本人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多批经费和设备;(三)利用职权在他人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四)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五)违反规定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科研设备,个人借用、

6、挪用、侵吞、私分科研经费;(六)其他利用职权在科研学术活动中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第七条 高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一)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学校重大事项;(二)未经酝酿、论证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学校重大事项;(三)擅自变更集体决策内容或者推诿、拖延、拒不执行集体决定;(四)其他违反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第八条 高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

7、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调整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等;(九)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第九条 高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一)私存私放公款,设立“小金库”;(二)虚报冒领国家财政拨

8、款、补贴;(三)指使财务人员进行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四)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五)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费用;(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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