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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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节社会保险制度概述一、社会保险的概念、性质和特征(一)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已经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二)社会保险的性质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当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在我国,主要实行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另外,对疾病、死亡等待遇也有规定。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

2、除了社会保险外,还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方面。(三)社会保险的特征:1.社会性2.强制性3.互济性4.补偿性5.储备性6.福利性7.待遇的差别性(四)与社会保险相区别的几个相关的概念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对象的一种保险。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1)基本属性不同:前者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后者具有商业性质。(2)保险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在我国,它是基于劳动关系而确定的,后者则任何人都可以参加,且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

3、3)保险原则不同:前者实行强制原则、非营利原则、物质帮助原则和偏重公平原则,后者实行自愿原则、营利原则、经济补偿原则和偏重效率原则。(4)保险费负担不同:前者的保险费来自多层次、多方面,国家、企业和个人都要负担一部分,但以国家和企业负担为主,后者的保险费则来自投保人的缴纳,而不由国家负担。2.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或法规,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一项生活政策。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及社会优抚四个部分。3.社会救济。社会救济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4、,享受条件是老弱病残又没有固定收入或无依无靠无法生活者,或者有固定收入但不能维持最低生活的城乡居民。社会救济的作用是保障全体城乡公民的最低生活需要,其经费来自财政税收或特别捐款补助。4.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5.社会优抚是指政府或社会对现役、退伍、复员、残废军人及烈军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优抚具体内容包括:抚恤、优待和优抚社会化服务二、社会保险的当事人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有:保险人:筹集资金和支付保险费的

5、义务人,在我国基本社会保险中,保险人是国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自愿保险中,保险人是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的金融机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的人,在基本社会保险中,一般为劳动者。投保人:是负有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主体,在基本社会保险中,一般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也包括个体劳动者和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公民,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国家财政部门。受益人: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6、在社会保险项目中,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具备相应法定条件时)。三、社会保险结构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结构分为基本社会保险、补充性社会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1.国家基本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政府统一组织。基本社会保险应建立社会基金,实行社会互济,保险待遇水平以满足基本需求为标准。基本社会保险水平在统一的政策下,可以因地区、行业差异而有适当差别。主要特点:(1)它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和强制性,即对各种用人单位和各种劳动者在任何时候都强制实行;(2)它实行统一标准,即要求按照统一标准缴纳保险费

7、用和支付保险待遇;(3)它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即它所给予的物质帮助一般局限于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因而属于社会保险的基本组成部分;(4)它一般要求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三方合理负担费用,其中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应当列入用工成本。2.用人单位补充性社会保险。是在国家政策规定下,由企业(单位)具体实施,主要体现企业之间的差别。补充社会保险可建立个人帐户。国家对补充性社会保险的政策规范主要是:(1)规定补充性社会保险水平的上限及资金列支渠道;(2)规范企业实施补充社会保险的必经程

8、序;(3)规定经办补充性社会保险的机构的资格,义务及审查程序。主要特点:(1)它是用人单位在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基本保险费用后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条件下实行的,属于量力而行的部分,并非每个用人单位,任何时候都必须实行;(2)它的保险水平因用人单位经济实力的大小和变化而相异,缴纳保险费的标准在经济实力增强时可自行提高,在经济实力减弱时可自行降低,不存在统一和固定的标准;(3)它的适用条件和保险水平(标准)可由集体合同或内部劳动规则具体规定。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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