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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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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教仁案”中民初的司法制度的具体应用[]清末民初,随着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体制的引进中国,尤其在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作为制度变迁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司法制度也随着时代的前进而发展,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和袁世凯时期的北洋政府都进行了司法体制改革。对这一改革成果,在1913年“宋教仁案”司法活动中得到体验。本文以探究民国初年的司法制度为目的,从法理的角度上来解析这桩民国疑案,从法律与社会上来叙述当时的司法环境,并就“宋教仁案”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宋教仁案”是当时的大案,受到全国各阶层的关注,并且对以后的政局产生了历史翻天的影响,因此,这对考验当时
2、的司法制度有着放大镜的作用。[关键词]宋教仁案;上海租界;司法审判宋教仁到底被谁所,已是历史迷案,这并不是本文所研究的重点。从法律人的角度看,无论是谋.情.1.,原本都是一个涉及刑法的法律事件,至于具体情节,那可能只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而已。从这一点来说,“宋案”无非是一个刑事案件,所以本文历尽将“宋教仁案”当成一刑事案件来叙述民初的司法制度的具体应用,而不过分的参合政治因素。一、民初的检察制度在“宋案”中的运行检察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一部分,民初的检察制度沿z清末所改制的检察制度,清末在沈家本的推动下,仿效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和《检察厅调度司
3、法检察章程》规定了检察制度,在规定“四级三审制”的审判机关的同时,也相应的设立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此时的检察权限为:司法警察的调度权、接受告发和行使公诉权,以及对审判机关的审判实行监督。对检察机关介入案件的工作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监督。1.1“宋教仁案”的侦查工作宋教仁遇刺后,先有案发地的伤害铁路车站向北2巡警局报案,由于根据当时的法律,警局在派员勘察现场,收集证据时,就通知上海地方检察厅,让它派员监督。在确定案件的性质后,检察厅就命令上海各地区协力34,并要求租界协助34。3月23日,一位叫王阿发的人至租界巡x房,提供犯罪嫌疑人应56的线索,租界巡x房立即派人将人应56抓获,巡x在
4、应56家搜出的电报中,发现时任国务总理的赵秉7、国务秘书5述祖等均牵涉此案。尤其是3月13日,5述祖致电应56,“毁宋酬,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而3月21日,应56复电5述祖,“89已灭,我军无一亡,勘:,望转呈报。”一个“望转呈报”,不管袁世:是不是真想.宋,还是赵秉7等揣摩0意自作主张.宋,总之“宋案”幕后的袁世:已经然若揭。次日将直接4手武士英抓获。不管任何,此时的线索将焦点对准了大总统袁世:,该案的后续影响继续发=,引起了全国轰动。相比之下,上海检察厅却没有任何收获,反为租界的外国人抢到先机,并且关键线人宁愿到租界的巡x房提供线索也就是说,在当年的中国社会里,最为可靠的人权保障
5、,并不是来自本国政府,而是来自租界当局所坚持的治外法权。由于租界想对此案件进行预审,这违反了《洋,?会审章程》有关案件管辖权争议的规定,就此该案件在双方争议下暂停。最后在一系列的交涉下,两位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到内地受审,在受审前,一切事物由上海地方检察厅负责,并对该案件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经行保全和鉴定。1.2“宋教仁案”的审判监督民初的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实行监督权,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还规定检察官享有刑事上诉权。在第一次公审后,原被告律师都提出理由,均通过上海地方检察厅向江苏高等检察厅提出上诉申请。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凡判决之执行,有检察官监督执行”,然而,“宋教仁案”
6、在以后的发展中,越来越复杂,该案的审理被迫中止,一直没有结案,这是很可惜的,没有验证检察官监督执行的程序。二、“宋教仁案”对民初审判制度运行的检视2.1“宋教仁案”的管辖争议“宋教仁案”的管辖争议,在当时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也为民初的法律发展,在管辖争议方面提供了绝好的素材。这期间出现租界与内地管辖的争议,而后出现普通法庭和特别法庭之争,最后上海审判厅与京师审判厅抢夺审判管辖权。这些之争,实际上是租界治外法权与中国司法主权之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衡,中央与地方利益的争夺。租界与内地管辖的争议。犯罪嫌疑人应56、武士英等人在租界被外国巡x房抓获,为实现领事裁判权,租界坚持要对该案件进行预审,
7、这引起了极大地案件争议问题,租界坚持认为犯罪嫌疑人在租界被9,就应在租界处受审,而上海检察厅认为违反了《洋,?会审章程》有关案件管辖权争议的规定,应引渡会内地受审。对此,租界最先并不买账,公共租界先后对该案预审七次,第七次预审时才将管辖权转移到内地。2.2“宋教仁案”的审判“宋教仁案”的审判比较全面,历经了公判、上诉、再审的过程。在该案的公判阶段,正处于上海地方司法机关的改革,几经改组,甚至有些部门脱节,此时的上海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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