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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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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国际效力依据学说的再解读与思考这些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重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呐喊日渐高涨,对于国际法效力依据这一理论的探讨也逐渐引起广泛的关注并形成了各种代表理论和学派。但这些代表学派究其根本都只是注重国际法的某一方面,其学术研究也仅停留在表面而并没有触及根本。本文对于国际法效力依据的学说,从其源头开始,到最新的观点,选择了几个代表学派进行论述,并且评析。 关键词国际效力国际政治国际法 简介:张可人,硕士,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师,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D99:A:1009-0592(2011)0
2、4-008-02 学界上有关于国际法的效力依据的理论观点虽然众说纷纭,但是仔细思量就会发现这些学说往往只是偏重于国际法的某一些方面,因而都没能够真正触及到问题的本质。由此造成虽然学界中有关国际法效力依据的理论很好,但是却始终没有能够契合当前国际社会的迫切需要,所以重新审视这些国际法效力依据的学术理论,并对国际法效力依据的根本实质做一探究对于当前来说是十分重要而且迫切的。 一、有关自然法学派的相关学说及评析 一般情况下国际法往往被自然法学派看为是自然法,也或者是自然法中的一部分。自然法学派在研究国
3、与国之间的各类关系时往往主要是从自然法这一角度来出发的,在他们看来之所以国际法会产生如此之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效力,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自然法对于国际法的适用性。“自然理性”是其影响力产生的重要,但是又不能够违背自然理性。这种自然的理性在自然法学派的眼中被看作是人类的良知、理性、共同的法律意识以及正义的观念或者最高规范。依据自然法学派的这一学说,人类所享有的各种权利,比如人类的自由、国家的独立以及平等等方面的权利,这归根结底都属于一种永恒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学派在经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又呈现了一定的复兴趋势。
4、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复兴的学派就被称之为是自然法学派,而规范法学以及社会连带法学派是其中影响比较大的两个学派。其中规范法学派主要从法律体系规范中寻找出国际法的相关效力依据,而纯粹法学派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是位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之内,然而在这个体系当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平级的,它们之间是有着不同的等级的,并且每一个层级的规范效力都是于上一级的规范,而国际法的规范效力则是最高一级的规范,是属于“原始规范”或者“最高规范”。 而自然法学派之间也有一个共同特征,既是国际法效力依据主要是源于“正义的观念”以及“
5、法律良知”。这种观念主要是由于经历封建社会而产生的。自然法学派为了能够摆脱封建社会的束缚,他们认为法律不应该由统治者随意指定,法律的制定主要植根于人们自身所具有的“正义感”以及“法律良知”,而不能使其成为一种压制人们生存发展的暴力性工具。由此可见,自然法学派的这一观点在当时已经拥有一定的进步性意义,在资产阶级斗争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其观点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涉及到了国际法内容的相关性质,这一观点所产生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但是,他们又在一定程度上将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归于人类的主观感受——“法律良知”以及人类
6、的“正义感”,这是此学派问题存在的关键点。由于这一主观感受使得之后的新的自然法学派,把这种所谓抽象的感性与其他事物随意联系而完全没能考虑到社会的现实。 二、实在法学派的学说及其评析 从19世界开始,西方的自由资本主义开始逐步步入鼎盛时期,并开始逐渐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在这个使其逐渐暴露出资本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的渗透以及资本家开始倾向于追逐利润的最大化。面对这一实际性问题,自然法学派中的一些主观性观点,如“人类理性”、“正义感”等观点显得微不足道。因此,自然法学派理所当然的被实在法学派所取代。实在法学派一
7、举成为当时的主力学派。这一新学派的观点与自然法学派存在很大的差异,实在法学派不认为自然中抽象概念是国际法的主要效力依据,他们的观点是只有国家意志才能够在现实世界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能单单靠所谓的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应该依据国际习惯以及国际条约,再或者应该强调国家的意志应该成为国际法的效力决定因素。所谓的“同意”就是国际法效力的一个重要依据。在经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新实在法学派开始出现,这期间流行的两种学说为政策定向说与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的主要的观点是政治之根本是政策,而权力的重要核心
8、内容是决策,因此对政策的决策的相关过程就是法律的制定过程,国际法也就是国家对外政策的一种表现形式,由此可以得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政策。权力政治说则认为,国际法主要由国际政治支配,国家的权利属于国际政治的核心,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则主要是各国的权力均衡,也就是所谓的“势力均衡”。 此学派强调国际法效力的决定因素是每一个国家的意志,这样的实质就是否定了国际法的存在。因为所谓意志只是利益的一种体现,而每个国家的利益也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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