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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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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类共81项序号6行政权力编码X-B-00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实施主体四川省江阳区安监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8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自由裁量标准1.根据每个职责履行的实际情况规定合理的改正期限;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受理条件办理部门监察大队办理地点江阳区安监局(江阳区星光路6号)联系电话0830—3123851服务表格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0830—312
2、3840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江阳区人民政府或泸州市安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泸州市安监局投诉。行政处罚类共81项序号7行政权力编码X-B-00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实施主体四川省江阳区安监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8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
3、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自由裁量标准根据执法检查取得的证据,证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1.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1)责令限期改正;(2)复查,仍未改正的,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待整改完毕,验收合格以后,方可恢复生产
4、经营活动;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①按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②对民营、私营、个体经营等个人经营的主要负责人按下列情形给予罚款:当无法核实上述责任人员上一年度的年收入或核实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加重情形的,在执行规范范围内,另在上述基础上加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规定受刑事处罚或
5、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理条件办理部门监察大队办理地点江阳区安监局(江阳区星光路6号)联系电话0830—3123851服务表格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0830—3123840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江阳区人民政府或泸州市安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泸州市安监局投诉。行政处罚类共81项序号8行政权力编码X-B-00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
6、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实施主体四川省江阳区安监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82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自由裁量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责令限期改正;2.复查,仍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1)仍没有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设立
7、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符合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而不符合规定的,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受理条件办理部门监察大队办理地点江阳区安监局(江阳区星光路6号)联系电话0830—3123851服务表格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08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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