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类共12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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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类共121项序号27行政权力编码00835409-X-B-00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罚款;

2、2、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罚款;3、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罚款;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选填)泸州市江阳区水政监察大队办理地点(选填)泸州市江阳区政府504办公室联系电话(选填)3123652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监督电话(选填)3123663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水务局或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

3、定程序)。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或泸州市水务局投诉。序号28行政权力编码00835409-X-B-00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

4、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2、逾期不补办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3、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年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对单位并处1-3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4、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年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对单位并处3-5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3万元罚款。受理条件(选填)无办理部门(选填)泸州市江阳区

5、水政监察大队办理地点(选填)泸州市江阳区政府504办公室联系电话(选填)3123652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监督电话(选填)3123663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水务局或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或泸州市水务局投诉。序号29行政权力编码00835409-X-B-00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主体泸州市

6、江阳区水务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年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2、

7、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年取水量在1-5万立方米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年取水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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