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东及以上医疗机构

2011年广东及以上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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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广东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公告(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满足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临床用药需求,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我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一次性完成,具体做法和实施细则按照《2011年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基药方案》)执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品种目录界定(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中,如某通用名未限定剂型范围,则该通用名下所有剂型、规格均属基本药物,不能参加非基本药物集

2、中采购;(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中,如某通用名已限定剂型范围的,则该剂型范围内所有规格品种均属基本药物,只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同通用名下未作限定的其他剂型规格品种可以参加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中已限定剂型范围的,未被列入按3剂型2规格原则制定的招标目录的其他剂型和规格,不能参加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四)被列入3剂型2规格招标目录但未中标的剂型和规格,不能参加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二、中标规则(一)同一规格品种有2个及以上厂家报价的按“双信封”办法评审。候选品种由系统按下表的比例筛选出中标品种,如出现相

3、同价格的按经济技术标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选择中标。其余品种淘汰。按“双信封”评审中标比例表序号报价厂家数(个)候选厂家数(个)中标厂家数(个)最低价次低价较高质量层次12210某一剂型规格下有参加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投标的较高质量层次品种的,较高质量层次品种分开评审,不受此表数量限制。233113431145311564116751178511896119106111011~157111116~208111221~3010111331~4012111441个以上151115捆绑大输液20个以下全部进入商务标71621~302071731~402571841个以上

4、2871、较高质量层次品种指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现行有效的价格文件中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药品,此类品种可以选择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或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选择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较高质量层次品种在报名时须由生产企业界定供应全省医疗机构(含基层)还是仅供应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供应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较高质量层次品种报价不高于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最新的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和该品种广东2009年阳光采购最后一次报价,与普通GMP层次分开评审,同规格中较高质量层次品种有2个或2个以上时,按“双信封”评审,价低者中标;供应全省医疗机构(含基层)的较

5、高质量层次品种视同为普通GMP层次品种,按《基药方案》相关限价及中标规则执行。2、捆绑大输液品牌筛选后按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筛选7个厂家中标,每1个中标厂家对应供货1个区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同时使用,无次低价和较高质量层次中标品种。3、同厂家同通用名不同剂型不同规格药品之间,中标结果应符合差比价规则,不符合差比关系的以单位含量价格低者进行差比价换算,如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则以差比计算后的价格为中标价,因价格变动由次低价变成最低价的,中标后的供应范围相应调整(详见下文“中标品种目录的使用”);如生产企业不接受差比价换算结果的在同组

6、其他未中标品种中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进行替补。(二)同一规格品种有1个厂家报价的进入人机对话流程。三、中标品种目录的使用最低价和独家规格中标品种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目录;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时应优先选择最低价中标品种目录,临床确有需要的可从次低价中标品种目录和较高质量层次中标品种目录中选择。四、零售价格作价办法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最高临时零售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最新的顺加作价办法制定并公布,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不得超过最高临时零售价销售。五、签订购销合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直接与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具体参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

7、同要求。六、配送要求所有品种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指定的供货企业直接供货。次低价中标品种和较高质量层次中标品种在每个市可指定1~2家供货企业,不允许转配送。七、药款结算和付款时间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款结算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供货企业结算,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具体时间和流程在合同中注明,最多不得超过60天。其它未尽事宜按《基药方案》规定执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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