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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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体系的建议    【摘要】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的作用入手,分析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体系现状,对现行的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体系进行比较,指出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开展课题研究、修订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修改完善配套制度等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体系的建议。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保险;基金  1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作用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既有责任保险的一般特点又有其特殊性,其主要作用如下:  (1)有助于减轻船舶所有人经济负担,安全稳定地转移船舶所有人的经营风险。相关国际公约

2、和我国国内法规定船舶污染事故责任主体(通常是船舶所有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一起船舶污染事故会引发包括财产损失、资源环境损失在内的多项索赔。对船舶所有人而言,船舶污染事故发生概率虽小,但单起事故赔偿金额却较大;对保险公司而言,大量承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险后,可用保费收入弥补赔偿金额。因此,船舶所有人可以通过平时支付较低的保险费来换取发生污染事故时由船舶污染险保险人承担较大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从而转移自己的经营风险。[1]  (2)有利于保障环境恢复所需的资金来源,满足受害人及时获赔的需求。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能力是以其自身财力为限的,因此,在当前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船舶所有人经

3、营困难的形势下,受害方常常无法获得充足的赔偿。[2]如果船舶所有人投保污染损害责任险,保险人可以弥补船舶所有人赔付能力的不足。此外,我国法律为保护船舶油污受害方的利益,规定船舶油污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油污保险人索赔。这一原则解决了油污受害方权利保护落空的问题,同时简化了索赔程序,降低了诉讼成本。  2我国现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体系  尽管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转移船舶所有人的赔偿风险、保护船舶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但我国目前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的船舶并不多,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船舶污染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由于我国实行河海分治的管理体系,船舶污染损害责任赔

4、偿体系也互相独立。以污染区域划分,体系可以分为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体系和海域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体系;以污染物划分,体系可以分为油污损害赔偿体系和危险化学品污染损害赔偿体系。海域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建设最早,为其他损害赔偿体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海域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  1999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为建立我国海域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已加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议定书》、《1992年?O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仅适用于香港特区)和《200

5、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1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生效实施,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额度、保险证书的签发和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标志着我国已经参照国际公约建立起了海域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12年7月1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16年6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了首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付案件,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正式运作。  按照我国现行海域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船舶油污受害人首先向造成船舶油污事故的船舶所有人

6、及其油污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之后就其赔偿不足部分向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提出赔偿或补偿请求。  海域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的实践证明,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制度为保障船舶油污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海域危险化学品污染损害赔偿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将船舶载运的危险化学品造成的海域污染损害归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类型,并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人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但目前尚无法律强制要求船舶所有人投保危化品污染损害责任保险。  内河油类物质污染损害赔偿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2条第4款要求内河航行

7、船舶应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油污损害,但未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造成船舶油污损害的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尚无法律强制要求船舶所有人投保油污损害责任保险。  内河危险化学品污染损害赔偿体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第2款要求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内河船舶所有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这说明我国已建立内河危险化学品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内河危险化学品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的实施办法尚在起草过程中。  3我国海域与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体系的比较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体系有3个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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