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青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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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青团青岛市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青团发〔2014〕25号关于印发《关于成立青岛市“合适成年人”志愿服务团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14—各区、市团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未保办:现将《关于成立青岛市“合适成年人”志愿服务团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共青团青岛市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7月4日—14—关于成立青岛市“合适成年人”志愿服务团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刑

2、事诉讼法中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有关要求,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规范执法办案,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工作需要,经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成立青岛市“合适成年人”志愿服务团。实施意见如下。一、成立依据和角色定位(一)法律依据根据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无法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

3、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二)角色定位—14—青岛市“合适成年人”志愿者是指由团市委、市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派出的热心公益并致力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成年人代表。通过让“合适成年人”志愿服务者参与侦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为涉案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提供临时监护,履行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防止诉讼权利受到侵害,并视情况参与法庭教育、宣判教育和判后跟踪教育。二、选聘标准和范围(一)标准1.思想品德好,综合素质高,富有爱心,责任心强,热心公益并自愿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成年人;2.专业能力强,具有基本的法

4、律常识和相关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3.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4.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5.在本地有固定居所的常住人员,身体健康,有参与志愿服务的时间和精力。(二)范围1.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关工委工作人员或“五老”人员;3.法律工作者;—14—4.青少年教育工作者;5.共青团干部;6.社区工作人员;7.从事心理咨询领域的社会工作者;8.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的大学生志愿者;9.其他符合条件人员。(三)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情形1.因犯罪曾经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人;

5、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4.已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相关部门的办案人员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5.其他不适合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员。三、“合适成年人”志愿者的权利(一)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要求,协助办案单位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二)在讯问、询问、审判未成年人时,根据有关单位通知,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14—(三)阅看讯(询)问笔录或庭审记

6、录,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四)发现办案人员在讯问、询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签字或者当场提出意见,并向办案人员所在机关反映;(五)经办案机关同意也可以参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六)其他有利于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权利。四、“合适成年人”志愿者的义务(一)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及时到场;(二)向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承担的职责;(三)安抚涉罪未成年人,帮助消除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四)帮助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询问、审判的含义,但不得以诱供、暗示等方式妨碍其独立回答问题;(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7、或向他人透露案情及相关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六)发现本人与所参与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不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况后,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七)其他有利于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五、推荐上报—14—青岛市“合适成年人”志愿服务团首批成员计划选聘100名,聘期为一年。其中,市级选聘20名,区(市)选聘80名,每个区(市)选聘8人,主要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由市、区(市)两级团委、未保办分别牵头,联合本级公、检、法部门共同开展选聘工作。各区(市)所推荐人员统一上报团市委、市未保办,由团市委审核汇总后,联合市级公检法部门

8、统一选聘,颁发聘书,建立青岛市“合适成年人”志愿服务团成员信息库。市级选聘的20名志愿者将根据居住地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分配到有关区、市。信息库由市、区(市)两级团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享。后期由团市委、市未保办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系统相关工作开展及人员需求情况,统一选聘,增补新成员。各级未保办、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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