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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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实践情况进行研究,总结出了我国矿区复垦保证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现状;完善    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是指为了修复因矿产资源开采而受到破坏的矿区土地,在矿业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前,由其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资产,用以保证矿业企业能够有效的完成矿区土地的复垦。若矿业企业按照要求履行了复垦任务,经有关机关验收合格,就可以将这笔资金或资产返还给矿业企业;若该矿业企业没有履行复垦义务或是履行不达标,就由有关机关使用这笔资金聘请专门的机构来完成这项任

2、务,矿业企业交纳的资金将不予返还。  一、完善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对矿产资源大规模开采,导致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在采矿过程中会消耗和污染大量的水资源,采矿产生的矿坑水,尾矿渣等堆放不当,污染了大量的地表水体,下渗污染了地下水,进而造成饮用水的污染,危害人类身体健康。资源开采排放的大量废气排放到空气中,污染了大气环境,对动植物造成危害。  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能够有效的制止环境污染的行为,恢复矿区环境的美好舒适,维护矿区周围居民的切实利益。所以,完善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是必要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实践情况  1、国外

3、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实践情况  国外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和澳大利亚,很早就开始注重对矿山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对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研究也开展得较早,并形成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很好的借鉴。  (1)对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进行了相关的立法  美国、德国和澳大利亚都通过立法确立了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如美国1977年8月3日美国国会通过并颁布第一部全国性的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环境)复垦法》(简称《复垦法》)。[1]德国在《德国矿产资源法》、《德国矿山共同决定法》以及《联邦采矿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2]澳大利亚也在相关法律中

4、规定矿业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前,必须缴纳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  (2)保证金的比例明确  美德等国都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有关机关根据各个矿业企业开发矿山的面积大小、企业的资金运营情况,企业的土地复垦信用等因素,来具体确定各个矿业企业应交纳的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比例。  (3)对矿山生态环境有全程的监控  对矿业企业的开发活动实行全程监控。[3]如澳大利亚每个矿山都设有矿山环境监察员,这些监察员具备丰富的与矿业有关的专业知识,专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矿山环境恢复和治理的管理,对矿业企业的复垦行为进行全程监督,有效地保证了矿区土地的恢复。  2、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

5、制度的实践情况  2006年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4]要求各有关部门根据各矿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其征收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颁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矿业企业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承诺书。[5]并且规定,交纳的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必须实现单独账户,专款专用。我国一系列的有关矿区修复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矿区环境的恢复。  三、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各省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纷纷制定了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

6、地方性的法规,并开展了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的征收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立法保障  有关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的规定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是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法律效力层级低,缺乏国家层面上的相关立法,造成保证金收取困难。  2、管理体制不合理  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执行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但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各有关部门由于存在利益之争,使得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地沟通和协作,导致我国的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  3、缺乏对矿业企业的激励机制  我国对矿业企业征收保证金,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征收

7、的。对积极进行复垦的环境责任信用良好的企业,没有鼓励措施;对不进行有效复垦的企业,也没有严惩措施,这种一视同仁的做法,不利于激励其他的矿业企业自觉的履行复垦任务。  4、对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不明确  我国只有少数几个省市,对矿业企业没有进行土地复垦后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的规定。大部分都没有明确规定若矿业企业没有履行复垦义务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由政府组织专门机构代为履行复垦义务时,如果这些专门机构没有按要求完成复垦任务,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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