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土地征用模式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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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前土地征用模式的政策建议摘要:通过研究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征地补偿标准,发现我国补偿标准偏低,征地过程中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在补偿中没有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作为基准。针对我国正在试点的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提出了可以转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流转方式、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用新模式以及补偿办法。  关键词:增减挂钩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理论    一、我国征地的现实背景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

2、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我国目前采取“适当补偿”的征地补偿原则,以土地原用途作为补偿依据,这种方式既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于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也没有考虑土地利用方式改变后其价值的“极大扩张”。在我国长期的二元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下,农民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以及城市化带来的种种好处,土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唯一资源,在剥夺了农

4、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后,农民感觉生活没了着落,普遍存在一种危机感。在我们走访调查中,超过90%的农民表示:“几万块钱换了我们今后的生活和子孙的保障。”  根据杨志和陈玲英[2010]的研究,如果以10倍进行补偿,则补偿款占国家出让土地价格的比例在1%~14%;若以20倍的话,则为3%~27%;若以30倍的话,则为4%~41%。而按照我们在四川、山东、江苏实际了解的情况,补偿款占国家出让土地价格的比例基本维持在上述区间的下限左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文曾经指出:“如果计划经济时代的‘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60

5、00~8000亿元的代价,那么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的低价征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如此可见,农民在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无法享受到土地价格上升带来的巨大增值,而这也是我国农民一直对现有土地征收政策极为不满的真实原因。  那么,以什么作为征地补偿依据才相对合理呢?下面参考一下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征地补偿政策。  二、世界主要国家征地补偿政策  (一)概述  国际上存在的征地补偿原则,大体可分为充分补偿、公平补偿、合理补偿、正当补偿、相当补偿、适当补偿。其补偿程度由高到低,如右图所示。从充分补偿到合理补偿再

6、到适当补偿,本质上都是不完全补偿。  下面以列表的形式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印度、巴西六个国家的土地征用补偿原则进行分析和比较。  (二)补偿原则(见表一)  合理补偿、正当补偿和公平补偿,是指补偿价值与被征用财产价值大体相当。但合理、正当、公平都是比较空泛的表达方法,都是依赖相应的标准和规则而存在。  适当补偿和相当补偿是一种较低标准的补偿,即只要给予补偿即可,因为适当有一个对谁来说适当的问题,如果从政府和征用项目主体的角度来看,肯定是补偿越少越适当,而对被征用人来说,肯定是越多越好。  (三)补偿标准

7、  世界主要国家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标准见表二。  通过上述比较发现,世界各主要国家(包括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发展程度接近的巴西、印度等国家)均采取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补偿方式。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集体性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出让给企业,这也就不可能形成土地的所谓“市场价格”。  如何解决上述矛盾?笔者在查阅了我国相关土地政策后,发现结合“集体土地流转”以及目前正在试点的土地“增减挂钩”模式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下面来具体分析。  三、对土地征用的相关建议  (一)土地流转新模式  1.土地流转的制度

8、背景  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审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土部2008年6月颁布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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