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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关于征求《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工作试点省份的复函》(环办函[2013]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50号)、《关于印发清理审核省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
2、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7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委[200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合格,方可参与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在认定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
3、环境检测业务。第四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实行总量控制、淘汰增补的原则。第五条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自行分包监测任务给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时,参照本管理办法,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监督管理。第二章能力认定的准入条件第五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在江苏省所辖范围内,获得国家或江苏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4、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开展的环境检测业务工作相适应,一般不得少于2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四)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仪器设备不少于300万元,实验室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工作场所和分析实验室,以及与开展检测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五)其它相关条件。第三章能力认定第六条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和日常管理,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受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委托,承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监测业务能力的技术认定和监督考核等工作。第七条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认定:(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二)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委派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监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监测类别和监测项目的符合性进行核实,进行相关考核,出具考核意见;(三)在专家考核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将考核意见和认定意见在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四)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
6、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第八条 通过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法人、人员、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定期公布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和变更登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录及其检测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第九条 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十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认定的类型和项目,在江苏
7、省境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优先承担企业自测自报、上市公司核查、清洁生产审核、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专项环境监测任务。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业务时,要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每半年向省和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第十四条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市、县(市、
8、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未经、未通过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省级环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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