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

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

ID:21656367

大小:58.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23

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  _第1页
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  _第2页
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  _第3页
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  _第4页
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  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关键词:犯罪构成/位阶关系/刑事诉讼/要素/人权保障内容提要: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

2、条件的总和,尽管在各种不同的犯罪构成模型中,犯罪成立案件的划分是有所不同的,但这些犯罪成立条件之间的关系始终是应当予以关注的。日本学者大冢仁在对犯罪构成,也就是他所说的犯罪论体系进行评价时,曾经提出两个标准:一是逻辑性,二是实用性。(注:参见〔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二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这里的实用性,又称为经济性,实际上是指犯罪构成在对犯罪认定的司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及其便利性。因为犯罪构成是一种犯罪的法律规格,其目的在于为犯罪的司法认定提供法律标准,因而实用性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如果说,对于犯罪构成的实用性理解起来较为容

3、易;那么,对于犯罪构成的逻辑性就不那么容易理解。事实上,大冢仁本人在其论着当中对犯罪构成也语焉不详。我认为,这里的逻辑性是指犯罪构成要件本身设置的科学性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位阶性。因此,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位阶关系是犯罪构成的逻辑性的应有之义。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的讨论中,起初关注的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设置本身,例如犯罪主体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犯罪客体应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等,并对此展开了有益的探讨。但是,关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位阶关系却鲜有论及。我国刑法学界曾经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问题进行过讨论。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

4、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样四个要件。这一排列顺序的根据,被认为是犯罪的认定过程。因为认定犯罪的过程一般是:首先发现了某种客体遭受侵害的事实,如某人死亡,所以犯罪客体放在第一位。这时需要查明的是,某种客体遭受侵害是不是由于人的行为?在查明是由于人的侵害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所造成,如他杀之后,就要查明谁是行为人以及行为人的情况(犯罪主体),在确定了行为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后,还必须查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犯罪主观方面),只有确定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认定行为构成犯罪,如故意杀人。可见,通说的排列顺序符合认定犯罪的过程,有利于查明和确定犯罪。(注:参见高铭暄

5、、马克昌:《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106页。)这一说法似乎是能够成立的。当然,之所以将犯罪客体放在犯罪构成的首要位置上,也是与前苏联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强调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重要性分不开的。例如前苏联学者指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主要取决于犯罪客体的重要程度。因此,正确地确定犯罪客体对于正确定罪具有重大意义。”(注:参见H·A·别利亚耶夫、M.N.科瓦廖夫:《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83页。)当然,这种排列顺序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认为通说的观点将犯罪客体排在首位,在没有论述犯罪行为之前就突如其来地谈犯罪

6、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作为排列标准。据此,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按照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进行排列。因为犯罪构成要件在实际犯罪中发生作用而决定犯罪成立的逻辑顺序是这样的: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在其犯罪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危害一定的客体即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在这四个要件中,犯罪主体要件中,犯罪主体要件是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逻辑前提。在具备了犯罪主体要件以后,还必须具备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主体的一定罪过内容。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罪过心理的外化,因而在犯

7、罪主观要件下面是犯罪客观要件。犯罪行为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因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最后一个要件。(注:参见赵秉志等:《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84~85页。)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按照犯罪发生的逻辑顺序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排列的。但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传统排列方式不符合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指责是不能成立的。其实,两种排列方法各有其逻辑根据:前者是按照犯罪认定的逻辑过程排列的,后者是按照犯罪发生的逻辑过程排列的。因此,我国学者赵秉志认为,这两个标准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