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外就医期间犯新罪的侦查与收押

论保外就医期间犯新罪的侦查与收押

ID:21654476

大小:56.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23

论保外就医期间犯新罪的侦查与收押  _第1页
论保外就医期间犯新罪的侦查与收押  _第2页
论保外就医期间犯新罪的侦查与收押  _第3页
论保外就医期间犯新罪的侦查与收押  _第4页
论保外就医期间犯新罪的侦查与收押  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保外就医期间犯新罪的侦查与收押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保外就医期间犯新罪的侦查与收押【摘要】保外就医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重病犯人采取的一种特殊服刑方式,其对象一般是患疾病,难以在监狱里生活,随时有生命危险或行动不便的人。保外就医服刑犯在监狱外重新犯罪,应数罪并罚,但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对此类犯人开展侦查和收押存在非常大的实际困难与阻力,法律法规的不明确给该类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阻力。本文结合案例,针对保外就医犯人监外服刑期间犯新罪侦查收押实践中的疑难进行分析,力求发现问题的症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正文】一、案例介绍2010年8月21日14时许,某市公安边防部门执勤人员公开查缉毒品时,在一辆由景洪开往普洱的出租车上查获毒品2

2、900克,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某。8月22日,侦查员将唐某送至发案地县看守所办理收押,看守所在入所前体检时发现唐某左侧颅骨部分缺损,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书面通知侦查部门对该唐某不予收押。后查明该唐某2006年因抢劫罪被判刑,执行刑罚期间,2008年12月15日云南某监狱以颅脑外伤批准对唐某保外就医,作案时其尚在保外就医期间(决定保外就医一年,后又批准延长一年)。针对此特殊情况,办案部门立即函告唐某服刑监狱,并同时向县政法委员会报告。监狱答复对该类保外就医期间实施的重大案件以发案地公安机关侦查与羁押为由,拒绝对唐某收监,经发案地县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机关研究后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

3、候审,随即对保外就医期间涉嫌运输毒品的该名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实际上由于负责羁押单位相互推诿,致使无法顺利办理羁押手续,罪犯利用保外就医运输毒品,危害社会,客观后果是对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重大犯罪不能依法打击,致使其逍遥法外,放纵了犯罪。二、保外就医期间犯罪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该唐某的案件是一个保外就医期间犯新罪的特例,但有一定的代表性,从该案的发生和最终处置情况,可以看出几个刑事法律执行上的漏洞与刑事政策的软肋:(一)保外就医罪犯重新犯罪后的收押问题。保外就医

4、罪犯重新犯罪后的收押实践中有两种途径:一是由服刑监狱收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六条,"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七条,"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一)重新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宣布,在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

5、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原关押监狱及时收监:(一)骗取保外就医的;(二)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五)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唐某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出,不仅违反保外就医纪律规定,且实施运输毒品2900克,构成犯罪,保外就医期间重新违

6、法犯罪为法定收监情形之一。唐某保外就医期间的重大犯罪行为充分说明了相关监管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去向无从掌握,对监外执行罪犯虚管、漏管、脱管、失控,监管部门严格说存在一定失职,原批准唐某保外就医的监狱管理机关应当立即终止保外就医,将唐予及时收监执行。但问题是该案中唐某运输毒品案发地公安机关在控制唐某对其立案侦查后立即函告其服刑监狱要求收监,该监狱以唐某保外就医期间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由发案地公安机关侦查与羁押为由,拒绝对唐某撤销监外执行,予以收监。二是由新罪案发地看守所予以收押。办理依据如下:其一,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7、307条:"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通知原所在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解回收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这说明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管辖。其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是否需要履行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规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刑期未满前,还是犯人,只是执行的场合不在监狱、劳改队,而在社会上。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时,当地公安机关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