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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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处理王恩海*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主张主刑执行完毕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据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这一规定将《刑法》第71条中的“刑罚”解释为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混淆了数罪并罚与累犯的界限,导致得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因犯新罪而重新享有政治权利这一难以令人接受的结论,也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针对该《批复》存在的问题,数罪并罚中“刑罚执行完毕”中的“刑罚”应限于主刑,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并

2、不中断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计算。..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主刑附加刑数罪并罚累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我国附加刑的组成部分,与其他刑种相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研究尚不充分,其中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新罪应如何处理是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通过了《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主张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原则不仅适用于主刑,也适用于附加刑。这一规定不仅混淆了数罪并罚与累犯的界限,还导致了司法实践的

3、混乱。笔者就此展开探讨,以求教于方家。一、《批复》的主要内容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下发过的《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994年《批复》”)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1〕第六十六条(先减后并原则),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

4、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为论述方便,特举例说明如下:甲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于2005年4月2日刑满释放,其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之日为2008年4月1日,又因于2006年4月3日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根据1994年《批复》,应当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2年剥夺政治权利与后罪被判处的3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1994年《批复》所谓的“按照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前罪的附加刑与后罪的主刑并罚,根据“数罪中有判处附

5、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刑法规定,理论界、实务界对此种并罚采取的原则为相加原则并无异议。〔2〕由此可见,1994年《批复》引用确定先减后并原则的第66条并无意义。因为根据1994年《批复》的详细表述,适用的是相加原则而非先减后并原则。1994年《批复》于2012年1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除,废除的理由是“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但考察刑法的变化,仅仅是《刑法修正案(八)》在“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后增加了“其中附加

6、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的规定,显而易见,这一规定只是明确了附加刑并罚的原则,与笔者所讨论的内容并不相干。虽然1994年《批复》确定的并罚原则并未违背理论界通说,但其存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1)没有明确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是否应当剥夺政治权利。也即在上例中,甲在2007年4月3日至2009年4月2日期间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未有明确规定。(2)在后罪处理期间,如果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停止计算未有明确规定,也即在上例中,2006年4月3日至2007年4月3日期间甲是否享有政治权利并不明确。(3)如果后

7、罪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如何处理亦未明确。正是基于上述缺陷,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认识和较大争议,〔3〕为此,《批复》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批复》共有3条,第1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该条表面上是对1994年《批复》内容的重复和确认,但表述不同,导致两者确定的并罚原则实际上存在天壤之别。通说认为,《刑法》第71条确定的先减后并原则是针对主刑的并罚原则,并不包括附加刑,但该条

8、引用第71条的规定,又没有1994年《批复》中“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详细表述,说明解释者认为先减后并原则同样适用于附加刑的并罚,〔4〕这是《批复》存在的主要问题。《批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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