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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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发表时间:2012-1-1111:48:58阅读:]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2011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已经完成。根据年度核验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5801家出版物发行单位,其中总发行单位8家,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2家,批发单位143家,零售单位5650家,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6家,在这次年度核验中,有3家被暂缓通过年度核验。总体看,2011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其中,

2、多数市按时报送了符合要求的年度核验数据,如期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少数市基础工作较差,不能及时报送基本的年度核验数据,这种局面今年应力争得到改变。为做好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年度核验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新闻出版强国,按照《出版物发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总体目标的要求,深化国有发行体制改革,强化监督管理,加快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强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努力构建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贯通城乡的新闻

3、出版流通网络。通过本次年度核验工作,掌握发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善规模以上发行企业数据库,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发行单位坚决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推动发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二、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和时间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企业、单位及个人,含2011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全省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至3月15日。三、年度核验工作的组织实施(一)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批发企业、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二)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发

4、证的部门并直接负责)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四、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检查企业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经营不规范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三)掌握发行单位2011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五、被核验

5、单位需提交的材料(一)《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批发企业须纸质和电子两种版本,附件1)。(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批发企业填报的《山东省出版物批发企业书刊经营业务2011全年报表(电子版)》(附件3)。(五)企业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上述有关材料一式三份,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按照总署的规定,经

6、年度核验合格的批发企业、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回执在生成5日内报所在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汇总报省局。六、年度核验的条件(一)准予年度核验。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

7、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3.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的;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零售单位暂缓年度核验,由审批发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发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

8、度核验。(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2.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活动,由发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在全省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发证的新闻出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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