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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北京市东城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东财发〔2014〕83号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北京市东城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修订《东城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推进东城旅游示范区和功能区建设,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发挥政府对旅游产业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我区旅游产业发展并在全市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我区将修订后的《东城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北京市东城区旅游发展委员会2014年3月10日附件东城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
2、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东城旅游示范区和功能区建设,加强和规范我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发挥政府对旅游产业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我区旅游产业发展并在全市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东城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经区政府同意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性资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统筹用于符合全区及北京市旅游发展需要的项目。符合北京市和东城区旅游整体规划及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区内重点
3、项目,可以申请区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第四条区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第五条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分为:(一)旅游产业功能区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重要旅游产业功能区域的整体促进;(二)重点旅游产业项目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全市及我区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并在其所属领域内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包括会奖旅游、修学旅游、中医药旅游等高端业态项目以及特色旅游商品等与其他产业特别是现
4、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项目;(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四)区委区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东城区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第六条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分为:(一)宣传促销资金。指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1.国内外活动宣传促销资金。主要用于参加国内外举办的重大旅游宣传促销活动、重要展会及会展活动等所发生的费用。2.国内外广告宣传资金。主要用于为宣传我区旅游业整体形象在国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和开展宣传工作所支付的费用。3.旅游
5、宣传品制作资金。主要用于为推介我区旅游资源制作系列宣传品的费用。(二)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资金。指用于我区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研究、编制及相关组织方面的费用,包括旅游规划调研、旅游统计分析等方面的费用;(三)区域旅游合作资金。主要用于加强与国际、国内旅游资源的交流而开展的旅游合作等方面工作所需的经费;(四)区委区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东城区旅游业发展的工作所需经费。第七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一)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方式为项目补助和政府奖励资金两种形式;1.项目补助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列入东城
6、区旅游发展规划并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以给予全额补助。补贴额度参考评审结果,结合我区财力及旅游功能提升要求予以安排。2.配套奖励资金。对于获得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同一家项目主体所获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过东城区配套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以项目补贴方式为主。按照北京市及东城区相关预算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批。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二)已获得其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三)项目申请单位因各种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且未
7、满2年的;(四)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五)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项目申请单位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与区旅游委共同实施监管。第十一条区财政局职责(一)负责统筹全区旅游发展资金需求,对所需资金进行前期评审、审核并批复预算;(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三)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照绩效考评要求
8、,对项目组织绩效考评。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十二条区旅游委职责(一)根据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编报本部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二)负责指导项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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