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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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黔消〔2009〕4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公安消防支队: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正确实施,总队制定了《贵州省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队。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29贵州省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含一定规

2、模的个体工商户,下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由市(州、地)公安消防支队和县(市、区、特区)公安消防大队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列管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特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辖区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四条市(州、地)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以下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一)支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设或者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

3、;(二)支队审核、验收的公众聚集场所。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县(市、区、特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第五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其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29(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

4、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村民自建住宅以及1998年9月1日前建成的建筑应当提供建筑的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5、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视不同情况当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

6、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补正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29第七条对于受理的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定2名消防监督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应当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

7、案抽查合格;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场所还应当检查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1、设置在农村自建住宅内的场所;2、1998年9月1日前建成的场所;3、改变原批准使用用途的场所;4、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

8、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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