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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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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办好学前教育,关系我市五万多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利益,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的未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的规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办园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规范办园秩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谁审批
2、(批准)、谁管理、谁负责、谁指导的原则,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幼儿园审批、年检、评估制度,按照办园标准及规范程序颁发办园许可证。1.严格幼儿园审批注册的条件和程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要求。对新申请举办幼儿园的,要对其园舍条件、人员资格、卫生保健、经费保障和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注册。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必须符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要求,所有新举办的幼儿园(含民办
3、园)须经当地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转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复审,复审达标后,由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园许可证,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2.规范幼儿园名称。幼儿园的名称应体现所在的行政区域,做到简洁明白,通俗易懂,与办园实际相符,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者容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等字样,同一个旗县区内不得有同名的幼儿园。3.严格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在每年年末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
4、、保教质量、卫生保健、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审批部门每年对幼儿园开办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经年检合格的幼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对拒绝年检、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年检结果要发文通报,幼儿园要存档备查。4.强化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幼儿园的等级评定、等级复验结果将作为幼儿园“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评定的权限,严格实施组织好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通过规
5、范、科学、量化的评估测定工作,形成“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的发展和激励机制,规范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升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加快各旗县区优质资源的建设步伐,努力构建惠及全民、质量优良、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5.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炊事员等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并持证上岗。对不适合岗位要求和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参照原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人劳编[19
6、87]32号)有关规定,根据办园规模和班额设置情况,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学历达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保教队伍。6.加大对无证学前教育机构的清理力度。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而擅自招生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司法、物价、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予以撤消,并给予相应处罚。对于被取缔的非法学前教育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7.加强学前教育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实施属地化管理。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分别经原审批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市(旗、县、区)教育行政部
7、门批准后才能设立。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8.实行相对统一的开园时间。各旗县区可根据当地实情相对统一本辖区幼儿园的开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市直幼儿园和临河区幼儿园执行统一开园时间,个别有改扩建任务的园所报其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特殊执行。每年的5月底前各旗县区教育局、市直幼儿园要向市教育局学前与特殊科上报各自的招生情况。各类幼儿园招生计划要经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审批后执行。9.提高学前三年入园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调控招生工作巩固提高学前三年入园率,不断提高本区域户籍幼儿入园率,在
8、满足了学前三年幼儿入园需求后,具备条件者可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办(0—3)周岁婴幼儿早教班,进行早期教育。10.建立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长效机制。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加大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督查力度,强化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将克服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作为日常检查评估幼儿园和学前教育机构的重要指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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