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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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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应否考虑从量税的思考摘要:在没有销售额的消费税应纳税额中,组成计税价格就成为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然而在消费税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中,对于从量税是否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之中,现行规定有不协调的地方。笔者通过得出自己的一些见解,以供读者。 关键词:消费税从量税从价税 一、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 根据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别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2、办法。根据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应否考虑从量税的思考摘要:在没有销售额的消费税应纳税额中,组成计税价格就成为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然而在消费税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中,对于从量税是否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之中,现行规定有不协调的地方。笔者通过得出自己的一些见解,以供读者。 关键词:消费税从量税从价税 一、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 根据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
3、1日起,分别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根据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将三个通知简称为“烟酒通知”)规定,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元或每500毫升元,比例税率统一为20%。卷烟的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0%;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比例税率为45%。 按照这一规定,在有销售额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但是,在自产自用且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确定中,由于没有应纳税销售额,只能利用
4、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按照2005年CPA《税法》教材(以下简称“教材”)第102页的规定,由于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应税消费品价格高低没有关系,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就是说,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的税收金额,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毕业论文 按“教材”理解,如果某白酒生产将自产粮食白酒1000斤用于职工福利,其成本为10000元,该粮食白酒无同类市场价格,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粮食白酒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定额税率为元/斤,比例税率为20%。由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5、只能通过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10000+10000×10%)/(1-20%) =13750(元)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1000×+13750×20% =3250(元) 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要考虑从量税税额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WTO的加入,我国进出口贸易金额和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为了有效处理进口卷烟的税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进口通知”,见“教材”第106页),“进口通知”规定,从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
6、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毕业论文 3、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4、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
7、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也就是说,进口卷烟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的税收金额。如果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100标准箱卷烟,每标准箱250条即50000支,关税完税价格为100元/条,关税税率为25%。按照“进口通知”规定,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应为 确定消费税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100+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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