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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应否考虑从量税的思考摘要:在没有销售额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中,组成计税价格就成为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然而在消费税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中,对于从量税是否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之中,现行规定有不协调的地方。笔者通过分析得出自己的一些见解,以供读者参考。关键词:消费税从量税从价税一、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根据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
2、月1日起,分别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根据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将三个通知简称为“烟酒通知”)规定,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或每500毫升0.5元,比例税率统一为20%。卷烟的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0%;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比例税率为45%。按照这一规定,在有销售额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3、。但是,在自产自用且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确定中,由于没有应纳税销售额,只能利用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按照2005年CPA《税法》教材(以下简称“教材”)第102页的规定,由于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应税消费品价格高低没有关系,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就是说,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的税收金额,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按“教材”理解,如果某白酒生产企业将自产粮食白酒1000斤用于职工福利,
4、其成本为10000元,该粮食白酒无同类市场价格,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粮食白酒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由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只能通过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10000+10000×10%)/(1-20%)=13750(元)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1000×0.5+13750×20%=3250(元)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要考虑从量税税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WTO的加入,我国进出口贸
5、易金额和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为了有效处理进口卷烟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进口通知”,见“教材”第106页),“进口通知”规定,从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
6、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3、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4、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也就是说,进口卷烟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的税收金额。如果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100标准箱卷烟,
7、每标准箱250条即50000支,关税完税价格为100元/条,关税税率为25%。按照“进口通知”规定,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应为确定消费税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100+100×25%+0.6)/(1-30%)=179.43(元)>50(元)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100+100×25%+0.6)/(1-45%)]×100×250=5709090.91(元)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
8、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5709090.91×45%+100×150=2584090.91(元)三、差异分析与笔者观点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金额,而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金额。比较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差异可知,考虑从量税金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不考虑从量税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这就出现二者的差异,对于这种差异,笔者有三点看法:首先,“教材”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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