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为何能证明罪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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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证据为何能证明罪案事实摘要:刑事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错综复杂,但可以通过证据材料的有效收集及信息解读以反映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唯其如此,才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手段。证据材料的收集、解读和对证据事实的认定,与案件情节的明晰,既是相互推进的互动过程,也是组织证据体系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证明过程。这一过程中,证据的取舍不完全是事实标准,而可能是公平正义所要求的一些司法理念。关键词: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证据代写硕士论文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志码:B:1672-1020(2012)03-0150

2、-07提到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笔者就会想到度量案件事实的基本单位是证据细节①,而不是情节的观点。如今提出这个论题,是《刑诉法》修改草案中对证据等概念的一系列修改使笔者联想到先后两个证据概念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再次联想到其情节与细节的关系。案件事实中有未被人认识的客观事实和已被人认知的经验事实。事实的经验性,包括人类的整体性经验和个体的具体性经验。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明中的法律待证事实比如犯罪构成要件等,就是一种人类整体的司法经验。它们多以法学理论和立法条文的形式出现。而具体案件的事实则是案侦司法

3、人员所认识的个案事实。它们是一种独特的具有个性细节的证据事实,是一种个体的经验。这两类经验事实,都是人脑对案件客观事实的反映,都有一个正误或误差问题。它们一旦融合于法律程序中,就会形成当事人和诉讼人员头脑中的法律事实,具有心理上的主观性。这里讨论的案件事实是与案件法律特征要素相关联的能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的经验事实。在法律上,它们都需要通过证据的发现和运用去体现。一方面,在侦破案件过程中,要以法律要件事实的框架去引导个案的取证和组证工作;另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要用个案事实的细节去证明那些法律构成要件的待证事实要素。

4、【①高闻:《犯罪情节与犯罪细节辨与张爱国同志商榷》,《预审探索》2001年第2期。】一、从证据材料到事实细节1.证据材料与证据信息证据是什么?《刑诉法》修改草案说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①这定义是描述性的,其中心词是材料。案件材料是中性的,有真有假,不等于证据事实本身。这里提出的概念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即证据材料,但这不是证据材料的定义,中心词不能循环定义。何谓证据材料呢?有观点认为,刑事证据是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刑事证据材料是未经查证属实的材料。②这是一种说不通的观点。如果证据材料只能代表未经查

5、证属实的东西,《刑诉法》修改草案怎么能用它们来定义证据的概念呢?毫无疑问,证据材料也能代表查证属实的事实,它们才有资格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到底何谓证据材料,该说法还是没有将之说清楚。有些人则会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七类材料列举出来加以说明。这在逻辑上与修改后的证据定义保持了一致。而且以上证据材料,如其都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它们是法定证据;如其经过法律程序查证属实,作为定案根据了,它们就是合法证据。从证

6、据基本特征来讲,就叫具备证据的法律性。也就是说,从证据定义衍生的法定证据、合法证据等都是一种证据材料。但以上列举法,也只能说明证据材料的外延,不能说明其内涵。作为实质性定义,应界定证据材料的内涵。笔者认为:证据材料是证据信息的载体,从而也就间接成为认识证据事实的载体。③这样概括才能抓住证据材料的本质。信息需要物质载体,证据材料就是证据信息的物质载体。这里的证据信息是传递案件相关内容,并能起证明案件事实作用的信息。证据材料承载的案件信息,具有待证性和不确定性两个特点。待证性是其诉讼特点,指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的材料

7、需要等待证明。侦查阶段证明了,审查起诉阶段还需要证明;检察院审查证明了,庭审中还需要法官综合控辩双方的证据材料继续证明,等等。不确定性是其认识特点,指人们对证据的认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信息的解读时常不是一次就完成的,有时其解读是不完整的、有偏差的,甚至可能是错误的。待证性和不确定性是相互关联的,等待证明的状态也就是一种事实的不确定状态。但不确定性是指人通过材料中介认识案件事实的动态性、相对性,并非是指事实本身是不确定的,也不是指事实永远无法认定。证据材料的这种待证性和不确定性,主要是从诉讼过程的法律程序性和解读证

8、据信息的不对称性、间接性、耗散性去说的,而不是说证据材料永远无法查证属实。证据材料的两个特性说明,有了案件材料,还有一个案侦司法人员能不能认识它以及认识是否到位的问题。否则,能否用作证据还是个问题。但这不等于说证据材料都是未经查证属实的材料。以上提到的七类修改后的证据材料,可以大致归纳为言词和实物两个大类。其信息载体的制作方式不同,其事实真相的可信度也就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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