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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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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分析[内容提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做出认定是许多公司法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公司法中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理论界对之研究甚少,理论和实践中也没有明确而又行之有效的判断标准。股东资格认定主要有出资行为、工商注册登记、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出资凭证和股票等。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重点针对上述几种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展开分析。[关键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证据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审判实践中公司类案件往往首先要确认相关主体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因为,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也是裁
2、判其他纠纷的基础。目前,公司法及学术界关于股东资格确认有两种标准,即形式要件说和实质要件说。实质要件指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地位的标准。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因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1]“有限责任的股东就是因向公司直接出资而依法享有股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2]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这种立法理论确定股东的概念和资格。形式要件指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等文件为要件判断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股东是指这样的人:股票是以他的名义在公司的登记薄上
3、注册的或者指股票的收益权所有人。这一受益权是在公司存档的股票代管人证书上授予的。[3]英美法系多采取此种标准,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人为普通法上的公司股东,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则按照衡平法确认公司股东。在国外,股权的确认已经不是一个在学术上值得讨论的问题了,而在中国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原因在于:首先,立法上对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者的关系规定不清,各种形式要件,比如章程、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之间的关系也有待理清,各种形式有叠床架屋之嫌。这也使得面对多种标准的司法裁判者进行裁判时无所适从。其次,我国公司法历史不长,公司登记、注册行
4、为尚不规范,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及股东出资不实现象大量存在。法院对与公司不规范态度也比较矛盾,在进行裁判时,还要考虑法律因素之外的经济和社会因素。在立法和理论均没有明确而又行之有效的判断标准情况下,各法院在对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能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这不仅破坏了司法裁判的统一,也有损于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本文将对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加以分析,以期探求认定股东资格的有效办法。二、股东及股东资格股东一词在英语中是shareholder或stockholder,从字面上理解股东应为拥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股东拥有股份享有股东资格除投资者出资以外,还包
5、括继承和受赠与。因此,出资并非股东身份取得的唯一方式。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是其取得股东权利的前提条件,股东权利是投资者将投入公司财产后换回的对价,股东权利是基于股东在公司的成员身份而存在的,不是基于公司财产所有人身份存在的。[4]因此,确认了股东地位和资格,是确定股东享公司股东权利的前提。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资格的资格。被确认为公司股东后,就享有股东应享有的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中权利,也承担者股东应负有的义务。三、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的原则实践中,公司股东资格认定困难的原因是因为公司设立和股权转让过程中种种不规范行为大
6、量存在。例如有的股东实际出资,却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有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却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有的股东在股东名册上有记载在工商登记上却没有登记;有的股东转让股权却没有变更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记载。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时究竟采取何种标准,笔者认为应当在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基础上,对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认定规则,区分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综合认定股东资格。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公司作为社团,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应当保持公司内部各种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如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层、股东及公司以外的人。公司案件的
7、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往往既涉及实体又有程序问题。处理不好,轻则损害股东、投资人的合法利益,重则危及公司整体的发展。审判实践特别是处理企业内部利益冲突引起的纠纷时,应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不能轻易否定公司股东资格,更不能轻易否定公司的成立。[5]第二,遵循商法的公示外观主义。市场经济中相对人在与公司交易的过程中,通常是通过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外观表象来判断公司及股东的资信情况,而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对外公示,其目的之一就是在于使当事人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相对人不应承担公司外观
8、特征不实造成的交易成本和风险。第三,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相对人有理由信赖公司的外观和公示事项时,其信赖利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复杂,一个与公司交易的善良当事人是不可能对公司内部的股东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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