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施工企业如何有效应对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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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施工企业如何有效应对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  摘 要:为平衡各地所得税收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56号),对施工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调整。各施工企业如何有效应对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所得税施工企业属地预缴   在所得税汇总纳税制度下,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源转移到企业总部集中的经济发达地区,这在某种程度上引起地方利益纷争,也加大了区域财力不平衡。  因施工企业(如

2、建筑业)流动性强,须跨地区经营才能生存,所得税税源转移较为典型。为平衡各地所得税收支,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一年多研讨,于2010年4月19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施工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予以调整。  一、施工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政策  国税函[2010]156号对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做了规定:  1.对征管方式作出调整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施工企业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计

3、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  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

4、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3.强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规范了施工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主体及适用范围  施工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施工企业在同地

5、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的跨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国地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施工企业跨地区预缴所得税的情形  国税函[2009]156号文规定,施工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经理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施工企业项目部按%预分所得税,易使总机构亏损。目前,向税收的总机构地方政府

6、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不易被接受。因此,施工企业对跨地区设立的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还是直接以总部的名义承揽合同组织施工,应从自身管理和缴税等多方面予以考虑。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此种情况下,大多是总机构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直接以总机构的名义组织施工。施工企业凭有效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因资质等原因挂靠大的施工企业的单位,大多手续不全,应尽快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注意开具的证明是否超过

7、税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的,或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证明,明确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否则,就被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地区经营的,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若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则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持《外出

8、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由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后,该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如要将企业所得税汇集至总部汇缴,则需要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持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由总机构出具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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